通知丨这些单位,你们接到了“黄牌”警告!

来源: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SCWSJSJD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

执法为民,护卫健康!



遵纪守法

是我们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

可是总有些个人或集体

在法的边缘游荡

自己却还浑然不觉



最近

四川省卫计委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公示

卫监君提醒

下面这些单位

你们很“危险”哦




下面这个案例违反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具体情况如下

 案例一 

Case  One

行政处罚日期: 2018-06-07

被处罚单位: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

违法事实: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决定:警告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下面这四个案例违反了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案例二 

Case  Two

行政处罚日期: 2018-06-11

被处罚单位: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中心小学

违法事实: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决定:警告


 案例三 

Case  Three

行政处罚日期: 2018-06-11

被处罚单位:遂宁市,第八初级中学校

违法事实: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决定:警告


 案例四 

Case  Four

行政处罚日期: 2018-06-12

被处罚单位:南充市,潆溪高级职业中学

违法事实: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决定:警告


 案例五 

Case  Five

行政处罚日期: 2018-06-12

被处罚单位:遂宁市,第四中学校

违法事实: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决定:警告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来源: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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