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证据链要求!7月1日起施行!

来源: 医药人那些事/yiyaodaibiaonaxieshi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公告,对证据链提出了系统、全面的要求。文件自7月1日开始施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全文及官方解读请参阅本公众号今天的另一篇文章,或查看本文后面的图片)


证据链的总体要求


“管理办法”对证据链提出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的总体要求: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三个原则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比如真实性,推广业务确实发生了,能不能自己写个收据说明一下然后就拿钱走呢?不能,这时要验证合法性:如果你有公司,必须开发票、而且发票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提供假发票;如果是个人,要不去税务局代开发票,要不留下个人身份信息,签下收据,说明业务内容。除了发票这个证据必须真实外,还有就是发票记载的业务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但是证据本身无法证明自己是真实的,这时要通过关联性原则来验证发票证据的真实性,要提供关联证据来证明发票所记载的业务曾经发生过。按照“管理办法”对关联性的要求,关联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明力!


所以,三个原则要求的不仅仅是一张发票或付款单、收据,而是一整套的证据、是完整证明业务发生的证据链!


证据链的完整性


“管理办法”中对证据链提出了完整性的要求: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所谓扣除凭证,我们简单理解就是“发票”,而相关的资料,就是上述“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


所以,完整的证据链必须包括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真实性的相关业务资料。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对会议费的证据链有明确要求: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上述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对会议费证明材料的要求中并没有提到会议照片,而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中没有就会议费的证明提出详细的清单,如果税务局在检查企业会议相关的证据时,检查人员提出要照片来证明扣除凭证真实性,也将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所以,会议费的证据最好要附上照片等相关而有力的证据。


证据中扣除凭证的分类


在专业的会计术语中,会计证据是一系列凭证的统称,而税前扣除凭证及相关资料就是会计专业术语中的“原始凭证”,在国税总局发布的“管理办法”中,第八条专门按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内部控制系统


不要一上来就谈内部控制、合规,先对照上述的凭证和要求检查一下是否理解,如果不能理解。不要轻易做什么合规系统。


广义的合规系统包括财务和业务两个部分组成。其中可能业务的部分要了解业务的实际运作,而财务的部分,先问一下什么是凭证,然后你就可以区分谁是冒牌的合规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