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日起,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次修正)》新增加的60天产假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生育津贴发放天数调整为158天!
追溯到2016年湘人社发〔2016〕74号文件,规定我省《条例2016版》新增加的60天产假暂不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女职工在此期间视同出勤,其工资等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发放。
根据2018年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和《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5号)精神,新增加的60天的生育津贴费用出处尘埃落定!新文件的规定,将更有利于保护女职工,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更体现人文关怀。
2018年4月30日(含4月30日)之前已经生育的参保对象,生育保险待遇发放仍执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74号)规定,相关待遇不进行追溯处理。湘人社发〔2016〕74号文件自2018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2018年5月1日生育的则按湘人社发〔2018〕31号文件执行。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在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单位未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的,参保人均可在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