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卫办家庭函〔2018〕15号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关于遴选安宁疗护培训基地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各有关高等院校及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7〕993号),提高安宁疗护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维护老年人生命尊严,推进我省安宁疗护事业发展,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遴选2-5家安宁疗护培训基地,全面开展安宁疗护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满足临终患者及家属的善终需求为导向,以培养与安宁疗护相关的医疗、护理等专业人才为目标,以安宁疗护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为支撑,通过设立安宁疗护培训基地,广泛开展安宁疗护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综合素质,有效提升我省安宁疗护服务质量。
二、遴选范围及条件
(一)遴选范围
1.开设有临床医学、护理学、康复治疗学、中医学(含中西医结合)、营养学等与安宁疗护相关专业教育的全省高等院校;
2.设有临终关怀科室的全省医疗机构。
(二)遴选条件
1.教学条件完备,教学制度健全。具有足够的安宁疗护相关专业培训所需场地和设施设备,并与开展安宁疗护的医养结合机构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培养目标明确,课程设置科学,教学内容合理,教学管理规范。
2.专业师资充足,专业团队健全。具有充足的安宁疗护相关专业师资力量,人才结构合理。具备较成熟的安宁疗护师资团队,具有安宁疗护相关专业教育教学经验,整体素质优良,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具有人文关怀情怀的安宁疗护专业人才。
3.生活设施完备,生活环境优良。具备完善的生活设施,能够满足培训人员的学习和生活需要。
三、遴选程序
(一)组织申报。采取各高等院校和医疗机构自荐的方式,向省卫生计生委直接申报,申报单位要认真研究基地遴选条件,符合条件的,填写《河北省安宁疗护培训基地申报书》(见附件)。
(二)遴选评审。在自荐基础上,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审核。
(三)公示认定。经审核符合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河北省安宁疗护培训基地”。
四、工作要求
(一)遴选安宁疗护培训基地,是提升安宁疗护服务质量和推进安宁疗护事业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并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组织申报。
(二)请各申报单位将《河北省安宁疗护培训基地申报书》一式三份,于2018年7月20日前报至我委家庭发展与流动人口处,同时将电子稿发送至邮箱hbsjtc@126.com。
联系人:马立维 张鑫
联系电话:0311-66165202
电子邮箱:hbsjtc@126.com
附件:河北省安宁疗护培训基地申报书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河北省安宁疗护培训基地
申 报 书
申报单位(盖章):
联 系 人:
联 系 方 式:
通 讯 地 址:
2018年 月
填 表 说 明
1.请如实、准确填写各项内容,填报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佐证材料需提供以下复印件按照顺序单独装订:
(1)单位专业办学资质
(2)培训师资材料(学历学位证、职称证、教师资格证、安宁疗护相关培训证等)
(3)近三年安宁疗护相关教育教学及培训材料
(4)近三年开展安宁疗护理论与实践研究成果
3.课程性质填写必修课、选修课、培训或者讲座
4.培训师资团队主要成员情况根据实际添加之一、之二、之三……
5.表格内容不够时可加页
6.申报书左侧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申报单位名称
负责人
单
位
简
介
近三年开展的安宁疗护教育教学经历
课程名称
课程性质
学时
授课对象及人数
近三年开展安宁疗护理论与实践研究成果
(公开出版论著、教材、论文、科研立项及成果、所获奖励等)
基地培训方案
(培训目标、培训对象、课程设置、教学形式、教学管理、考试考核、颁证等情况。可另附页。)
培训师资团队主要成员情况
培训师资团队主要成员(之一)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称
职务
专业背景
(毕业学校、院系、时间、学位)
近三年以来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与申报课题相关的重要项目情况
序号
课题名称
项目来源(立项号)
批准
经费
批准
时间
1
2
3
4
5
近三年以来作为第一署名人发表的与申报课题相关的代表性研究成果
序号
成果名称
出版、发表、提交(鉴定)单位,时间
1
2
3
4
5
培训师资团队主要成员情况(之二)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称
职务
专业背景
(毕业学校、院系、时间、学位)
近三年以来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与申报课题相关的重要项目情况
序号
课题名称
项目来源(立项号)
批准
经费
批准
时间
1
2
3
4
5
近三年以来作为第一署名人发表的与申报课题相关的代表性研究成果
序号
成果名称
出版、发表、提交(鉴定)单位,时间
1
2
3
4
5
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所属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卫计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