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管理漏洞搞“一条龙”式造假
副科长三年侵吞失业保险金438万
2018年06月26日14:01 来源:检察日报
庭审现场
身为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局失业保险科副科长,魏平贵官不大胆子却不小。在短短三年时间里,他竟将164名职工的438万余元失业保险金掠入囊中。近日,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魏平贵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办理失业保险觅得发财良机
魏平贵出身于湖南省汉寿县的一个农民家庭,通过参军入伍、提干。从2012年2月起,他以副团级的身份转业安置在长沙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担任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局失业保险科副科长,负责失业人员登记备案、失业保险金登记发放、失业数据处理等工作。
转业初期,魏平贵对业务勤奋钻研,对工作兢兢业业,很快成为单位的业务能手,很多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都向他请教,对他非常信任。然而,魏平贵的好学不是没有私心杂念的。据他在被讯问时交代,因为从小家境不好,他一直对钱看得很重,很早就有趁机捞一笔的想法。
在实际操作中,魏平贵发现,办理失业保险的过程存在管理漏洞,比如窗口工作人员审核一个人是否异地缴纳了失业保险时,既不查询银行数据,也不和财务部门交流,只要看到申报材料中加盖了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局的财务专用章就会办理转入手续。魏平贵由此想到了通过伪造财务专用章蒙混过关的办法。又比如,申领资料原本需要失业登记科科长和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局局长层批盖章,但基于信任,这两枚签章均放在办理窗口,由魏平贵等人代管,致使领导审核把关环节流于形式。此外,为避免中间环节截留,失业保险金本应直接发放到申领人名下账户,但凭借长期与银行工作人员打交道所建立的信任,魏平贵往往以申领人远在外地、亲自开户不便为由,诱使银行同意让他统一代为开户、领取存折。就这样,利用上述管理漏洞,经过两年多的“潜伏”和反复操演,魏平贵自觉已经吃透了游戏规则,终于等到了大笔捞钱的机会。
疯狂申领保金最终露出马脚
一开始,魏平贵只是利用手中的职权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条件的朋友帮忙办理失业保险,从中收取一定钱财。办理了几个对象后,他觉得这钱来得太容易了,野心和贪欲也不断增强,于是决定做大。
2014年12月,魏平贵在社保大厅值班时捡到了4张他人遗失的身份证原件,马上伪造了4套材料和签章,由此每人申请到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合计10余万元,全部落入他的腰包。尝到甜头后,魏平贵便一发不可收拾。在收集完妻儿、老乡、亲友的身份证,“申领”了失业保险金后,他诓骗战友帮忙收集身份证,甚至主动找不法分子大量购买身份证复印件和假的身份证原件,再制作假公章、假失业保险转迁证明、介绍信、登记表等材料,大肆“申领”失业保险金。
此时,已是日进斗金的魏平贵仍嫌来钱不够快。为加快支付进度,他运用自己的裁量权,将虚报的失业人员全部标记为老弱病残孕或家中有老人要照料等情形,免去参加培训和社区签到等中间环节。2015年9月,他又动用社保系统部分模块,利用一个包工头卖给他的78张身份证复印件,伪造出破产企业工人集体失业的假象,一次性“申领”了78份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光是这一笔,魏平贵就套取、侵吞了230万余元。
2017年6月3日,市民李某在用医保卡买药时发现自己被停保,经咨询长沙市社保部门,发现自己的失业保险金被人冒领。他去银行调取了账户交易记录,才知道是一个以自己名字开设的不明账户向魏平贵的账户转账了2.6万元,遂马上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民警询问魏平贵情况时,他并未承认套取了李某的失业保险金,但提出给钱私了,遭到李某拒绝。随后,单位纪检组找魏平贵谈话,魏平贵承认套取了李某的失业保险金,但始终坚称只做过这一单,没有其他类似问题。2017年6月14日,长沙市纪委对魏平贵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并对其采取“双规”措施。在接受调查期间,魏平贵对自己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供认不讳。
自称构成自首法院未予采纳
2018年5月3日,天心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魏平贵贪污失业保险金案。天心区检察院指控:2014年底至2017年6月,被告人魏平贵利用职务便利和本单位的监管漏洞,通过捡拾、非法购买等形式收集了164张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伪造申报资料,私刻、加盖公章规避审核,在社保大厅办理失业保险后,去银行代为开户批量转账取现。通过这种近似“一条龙”式的作案手法,他共套取失业保险金438万余元,大部分被其用于个人炒股,少部分用于打牌、借贷给亲友等。案发后,魏平贵退赔了225万元,另有213万余元无法归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失业保险金属于救济类特定款物,贪污特定款物应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为减轻自己的主观恶性评价,魏平贵声称自己是初犯、偶犯,还说体念妻子在外地工作不易,想为家里减轻负担。他称自己是为意外去世的兄长、生活拮据的亲属违规申领了失业保险金;战友身患绝症,他以代为报销医药费为由让战友家属提供了身份证,违规代其申领了失业保险金。魏平贵一再给作案动机蒙上一层温情的面纱,但实际上,大部分钱被其用于炒股,而且在“行善”时,也要“雁过拔毛”,把申领的大部分钱扣在自己手里。
庭审时,法庭辩论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魏平贵是否应认定为自首。魏平贵及其辩护人认为,接受调查时,魏平贵不但对套取李某失业保险的事实供认不讳,还主动交代了其他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失业保险金的问题,系自首。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自首需要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魏平贵在公安机关、单位纪检组调查时均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虽然他曾应要求到场,但主要目的是申辩、遮掩,最后被纪检机关采取“双规”措施,因此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另一方面,魏平贵在调查期间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掌握线索所针对的事实,该事实已经成立;又主动交代了未被掌握的其他事实,且与被掌握事实系同一范围内、密切相关的同种罪行,因此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办案机关掌握的系小部分犯罪事实,魏平贵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可以认定其坦白,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公诉人意见均被合议庭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谢唯 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