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之二——护工有权签字吗(一)

来源: 卫生与健康法律服务/BJhuaweisuo


问:聂律师,您好,我这有个病人,来手术,目前没有陪护的人员,男,40余岁,准备行手术。父母双亡,未婚,有一个姐姐,姐姐在家有事,不能来手术签字。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患者本人说找护工帮忙,我总觉不妥。谢谢!

 

答:患者年满十八周岁,神志清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有权决定是否手术,本人有权签署知情同意书,本人还可以在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时一并授权医生对自己按照医学常规进行救治。


本人授权医生按照医学常规对自己进行救治,实质是放弃行使知情同意权。权利可以放弃,知情同意权也不例外。但义务必须履行,救死扶伤属于医生的法定义务,医务人员应当在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前提下履行救治义务;在患者放弃知情同意权的情况下也应当履行救治义务;在患者的决定明显对自己不利时,比如自杀患者拒绝治疗时,仍然要履行救死扶伤的法定义务。


本人也可以书面委托亲戚、朋友甚至护工签署知情同意书。在书面委托他人的情况下,本人是委托人,亲戚、朋友甚至护工是受托人。受托人应当年满十八周岁,神志清楚,并不需要和本人具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特定关系。受托人基于本人的授权而取得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权利。受托人的签字视为本人的签字,相关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问:我想还是授权给医生,好些,我担心出问题后,家属事后来闹,我和家属通个电话,说明这个事情。可以吗?说明病人授权给医生的事情。

 

答:年满十八周岁且神志清楚的患者授权他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并不需要取得家属的同意,家属也不能代年满十八周岁且神志清楚的患者选择受托人。我国法律规定,家属可以基于血缘关系取得知情同意权,但不能扩大理解为家属可以取得委托授权的权利(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例外)。


知情同意权创设的目的,是为了体现患者的自决权,同时体现对医生的制约。因为是否治疗,何时治疗,谁来治疗,选择何种治疗方案,承担何种风险,应当由患者自我决定,不能由医生代为决定。从这个角度,医生作为患者的受托人,并不合适。


但归根到底,应当尊重患者的自决权。患者坚持授权给医生,也应当被尊重,被执行。医患关系,本是信任关系。患者授权医生代为决定,其实是非常明智的选择:从掌握专业知识的角度,没有人比医生更了解疾病和治疗方案的风险利弊。单纯医学层面,医生更容易做出最优选择。但医学上的最优不等于患者的最优。只有能够设身处地为患者着想的医生,才能够为患者做出最优选择。


最后,由本人签字授权的受托人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家属若有异议,异议成立的前提是不是本人签字。如果不能否定本人签字的真实性,则本人的意愿应当被尊重,本人的授权具有法律效力,家属的异议不能成立。


回到最初的问题,年满十八周岁且神志清楚的患者,有权委托包括护工在内的任何一个年满十八周岁且神志清楚的人为自己选择治疗方案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该委托必须以书面形式,并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期限。具备明确委托事项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决定视为本人决定,相关后果均由本人承担。受托人的签字具有和本人签字一样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