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药店经理人
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人,奖励金额为30-50万元。
近日,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辽宁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人,奖励金额为30-50万元”。
(来源: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不涉及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元—2000元奖励。
三、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药店成违规重灾区,市场监管与有奖监督有机结合
根据今年6月19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2018年1-5月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案件信息,仅仅5个月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查处并行政处罚案件19349件,其中药品违法案件有13689件,占71%。
13689件药品违法案件中,违法企业基本属于医药流通企业,且被曝光的企业中近一半企业为药店,主要违法违规药品案件类型包括:
1、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2、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
3、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非法购进药品;
4、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销售劣药,超经营许可范围经营药品;
5、非法收购药品;
6、未凭处方、采用邮售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7、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8、未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9、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10、销售劣药;
11、销售超出有效期药品;
12、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场所储存药品;
13、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购进药品;
14、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和销售凭证;
15、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不在岗未挂牌告知销售处方药。
整理案件信息,三个问题需高度引起药店高度重视,多数违规系因三点:违规销售处方药、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未按GSP经营药品。
奖励举报违法行为,已非首次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源于《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的第五条和第十条。
2017年8月22日,原国家食药总局修订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要求各省市按照修订后的办法执行。此后,多省市就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规定印发相关征求意见稿。
原国家食药监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规定,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同时,按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条,举报药品违法行为奖励规定如下: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此次辽宁省药品监管部门重金奖励举报药品违法行为的征求意见稿,一是对药品违法生产、流通、经营等行为的震慑,二是对国家药品监管政策的落地实施。但是,药店流通监管环节中,仍有必要结合我国药店实际生存现状进行具体分析。
结合今年5月发生的打假人组团举报300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案例来分析,判定相关举报行为是否授重金奖励,除了举报属实、证据确凿等基本事实依据外,根据相关政策细则,笔者推断监管部门主要从几个方面来判断:
相关违法行为是否涉及产品质量问题;
违法行为影响的系统性和区域性;
是否造成较大或重大社会危害;
是否被相关部门认定有重大社会影响;
不过,具体还是要以当地监管部门说法为准。
但是,类似于打假人组团举报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确实对当前实体药店的生存造成了不小压力,整理相关读者后台留言可以看到,不同读者对举报行为的看法也不同,争议最大的还是“药店处方药销售”话题。
在医药分家的过程中,药店分级分类管理措施的实施可以看作是药店发展的转折点,不论站在公众用药安全角度,还是药店的长期科学发展来看,对于监管来说多数药店还是配合的。
但是,对于重金奖励药品违法行为,可以看到争议最大的还是药店的处方药销售,相信结合过去奖励药店违法行为的案例来看,监管部门会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在解决公众用药可及性和用药安全性上做出合理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