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联合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明确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所有处方均应经审核通过后,才能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规范》明确,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师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是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规范》特别强调,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如果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的临床用药依据来源。
《规范》指出,处方审核质量管理以自我监测评价为主,以行政部门干预评价为辅。医疗机构应当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处方审核质量管理小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对机构内处方审核质量开展监测与评价。同时,要建立处方审核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对处方审核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等进行评价,至少包括处方审核率、处方干预率、处方合理率等。
据悉,根据要求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须按照该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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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