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办理住院登记备案等流程的通知

来源: 河津市医保中心/HJYB5169699

      

       为深入贯彻李克强总理628日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73日全国人社部门召开的系统行风建设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市医保中心在对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住院登记等事项进行梳理后,决定取消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登记备案等流程,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参保人员运城市辖区住院在经办机构办理住院登记通知单的程序。参保人员在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需住院时,持该医疗机构的诊断建议书和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理住院登记手续,住院结束后,符合直接结算条件的可在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定点医疗机构不再要求参保人员提供经办机构开具的住院通知单。参保人员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时,只需提供医疗机构诊断建议书和社会保障卡在医保系统中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出院时,符合住院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其进行直接结算。

       三、对于参保人员受到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医疗机构医保科不需在医保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后,到经办机构核实后进行报销。

        四、参保人员在运城市辖区外按照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执行。具体按照《关于统一全省城乡居民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晋医险函201748)和《关于转发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运医险函201828)执行。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接通知后,要及时通知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取消后的流程执行,并与医疗机构一起向参保人员宣传上述政策,确实将行风建设的便民事项落到实处。

 

 

 

运城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1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