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规范与倡导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践行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得大声喧哗;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三)文明开展广场舞、室外歌唱等文体娱乐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不得影响他人工作、生活;
(四)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
(五)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爱护环境,自觉践行下列行为:
(一)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大气、水、土壤等环境;
(二)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按照有关规定对垃圾分类投放;
(三)不得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不得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五)不得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
(六)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七)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八)不得乱扔果皮(核)、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生活,自觉践行下列行为:
(一)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
(二)合理消费、文明用餐、厉行节约;
(三)分类、收集日常废旧物品,推进循环利用;
(四)树立新风,破除陋习,文明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五)遵守饲养畜禽、宠物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马路应当避让;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先行。
(二)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礼让行人;等待交通信号指示时,应当在停止线以外;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架路、立交桥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
(三)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车行道内停留、嬉闹;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四)不得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第十六条 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停放非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地点停放;在未设停放地点的区域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