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国家卫健委发文规定,所有处方均应经药师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只要医生签字就可以拿药的时代,要“终结”了。
7月10日,国家卫健委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下称《规范》),其中明确规定,所有处方均应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处方审核后方可调配、制定临床用药规范、处方审核信息化、处方不得超5种药……转变药学服务模式,药师的专业技术价值正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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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有权拒绝不合理处方
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今后,患者处方不再是医生本人“一锤定音”。《规范》指出,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同时,《规范》要求,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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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是处方审核第一责任人
规范明确,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对于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药品种类、数量在不断增加,相对应的,这些用药的相关知识也需要药师们不断更新和积累。《规范》要求,负责处方审核的药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和能力,并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查房、会诊、疑难危重病例、死亡病例讨论以及临床疾病诊疗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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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要献上一部“处方审核指南”
药师们要如何为患者用药安全把关?
《规范》指出,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充分考虑患者用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依从性等综合因素,参考专业学(协)会及临床专家认可的临床规范、指南等,制订适合本机构的临床用药规范、指南,为处方审核提供依据。
同时,处方审核质量管理以自我监测评价为主,以行政部门干预评价为辅。
医疗机构应当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处方审核质量管理小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对机构内处方审核质量开展监测与评价,包括对信息系统审核的处方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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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们如何处理处方单
事实上,由于多数医院药师工作繁忙,审核把关处方难以做到“事无巨细”。如何将错误处方及时拦截,让处方审核流程更有效率?
《规范》指出,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电子处方,以及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等电子病历信息。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的临床用药依据来源。
那么,人工审核和系统审核同时进行时,谁对审核结果负责?《规范》规定,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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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审核内容主要有三项
规范对于医生处方的审核内容主要有三项,一是合法性审核,二是规范性审核,三是适宜性审核。
合法性审核
(一)处方开具人是否根据《执业医师法》取得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
(二)处方开具时,处方医师是否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等药品处方,是否由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
规范性审核
(一)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处方医师签名或加盖的专用签章有无备案,电子处方是否有处方医师的电子签名。
(二)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文字是否正确、清晰、完整。
(三)条目是否规范。
1.年龄应当为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应当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2.中药饮片、中药注射剂要单独开具处方;
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使用由原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医院制剂应当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名称;
5.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准确清楚,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6.普通药品处方量及处方效期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抗菌药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的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7.中药饮片、中成药的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适宜性审核
(一)西药及中成药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
1.处方用药与诊断是否相符;
2.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3.处方剂量、用法是否正确,单次处方总量是否符合规定;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适宜;
5.是否有重复给药和相互作用情况,包括西药、中成药、中成药与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之间是否存在重复给药和有临床意义的相互作用;
6.是否存在配伍禁忌;
7.是否有用药禁忌: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患者用药是否有食物及药物过敏史禁忌证、诊断禁忌证、疾病史禁忌证与性别禁忌证;
8.溶媒的选择、用法用量是否适宜,静脉输注的药品给药速度是否适宜;
9.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二)中药饮片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
1.中药饮片处方用药与中医诊断(病名和证型)是否相符;
2.饮片的名称、炮制品选用是否正确,煎法、用法、脚注等是否完整、准确;
3.毒麻贵细饮片是否按规定开方;
4.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
5.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规范》要求,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若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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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加粗!医生开处方注意事项
开处方时,医生要格外注意这几点:
1.中药饮片、中药注射剂要单独开具处方;
2.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3.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准确清楚,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使用由原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
来源:国家卫健委网站、筑医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