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的变通规定(修正案)(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的变通规定(修正案)(草案)》已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现进行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建议意见,请有关方面和各族各界人士于2018年8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建议意见:
通过传真发至:0837-2832159;
通过信函寄至:马尔康市马尔康镇达尔玛街2号阿坝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624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的变通规定(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发至:423548439@qq.com;
通过《阿坝州政府网站》《阿坝州人大网站》在线提交。
联系电话:18990431022 0837-2826096
阿坝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修正案)(草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户籍在自治州的公民。
第三条 自治州贯彻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实行优生优育生育登记,提倡和鼓励夫妻做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第四条 夫妻双方户籍在自治州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二)居住在自治州内10年以上的汉族夫妻。
第五条 符合本变通规定生育的子女。
(一)系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应计入规定允许生育子女数。
(二)计划内最后一胎系双胞胎或多胞胎而超过生育规定数的,不视为违反法律法规生育。
第六条 夫妻将子女送他人收养的,送养子女数应当计入计划生育的子女数。
第七条 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完善相应社会保障,并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动态增长机制。
(一)独生子女奖励金应不低于省定标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奖励金由州、县(市)财政纳入预算,按比例承担。
(二)未与子女居住同一县域内的夫妻,任意一方年满55周岁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每年为子女增加20天陪伴父母假,子女在州外的每年为父母增加20天团聚假。
(三)在选择养老机构时,有优先选择权。
第八条 符合本变通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30天、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九条 不符合法律和本变通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 对本变通规定贯彻实施不力的县(市)、乡(镇)、村(社区),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对本变通规定贯彻实施不力的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按本变通规定作出的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本变通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变通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原《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