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3部门联合制定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共包括7章23条,对处方审核的基本要求、审核依据和流程、审核内容、审核质量管理、培训等作出规定。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提出,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临床药师主要职责是保障药品的供应,工作内容以审方和配制、发放药物为主。其工作重心包括审方和配制、发放药物以及把控药物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指导病人的个体化用药等。另外,临床药师跟在窗口发药的普通药师不同,除了掌握药品的知识,还需要有临床思维,了解患者的情况。
《规范》的出台,一方面提高处方审核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另一方面体现药师专业技术价值,转变药学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人性化的药学技术服务。
相对于临床药师日渐受到重视,执业药师仍然游走在“卖药”边缘。实际上,执业药师专业服务能力包括提供有质量保障的药品、药品可追溯管理、药学服务与信息化程度等内容。
然而在职在岗执业药师,目前更多是为了执行GSP而配备,其他的职能发挥还不到位。一些药店配备的执业药师主要作用是进行质量管理,销售药品,而从事审方、药学服务和收集不良反应少。
另一方面,执业药师的个人素质参差不齐。对消费者进行健康指导的综合知识技能、对专业病种的用药指导相对比较欠缺。
值得注意的是,零售药店对于执业药师的使用患得患失,出现执业药师与零售药店不能互相认可的情况,不仅对双方的发展和价值体现带来阻碍,更关系到民众的用药安全。
要提升地位,除了执业药师提高自身素质之外,药店经营者更应该考虑将将执业药师从销售业绩创收模式中解放出来。使执业药师回归到调剂医生处方、指导患者用药的药学服务轨道上来,激励执业药师积极参与到控制药品滥用和医保控费中去。
附今后处方审核流程:
· 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 处方审核流程:
(一)药师接收待审核处方,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
(二)若经审核判定为合理处方,药师在纸质处方上手写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在电子处方上进行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签名后进入收费和调配环节。
(三)若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由药师负责联系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再次进入处方审核流程。
· 审核流程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核
(一)处方开具人是否根据《执业医师法》取得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
(二)处方开具时,处方医师是否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等药品处方,是否由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
第十四条 规范性审核
(一)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处方医师签名或加盖的专用签章有无备案,电子处方是否有处方医师的电子签名。
(二)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文字是否正确、清晰、完整。
(三)条目是否规范。
1.年龄应当为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应当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2.中药饮片、中药注射剂要单独开具处方;
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使用由原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医院制剂应当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名称;
5.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准确清楚,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6.普通药品处方量及处方效期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抗菌药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的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7.中药饮片、中成药的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第十五条 适宜性审核
(一)西药及中成药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
1.处方用药与诊断是否相符;
2.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3.处方剂量、用法是否正确,单次处方总量是否符合规定;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适宜;
5.是否有重复给药和相互作用情况,包括西药、中成药、中成药与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之间是否存在重复给药和有临床意义的相互作用;
6.是否存在配伍禁忌;
7.是否有用药禁忌: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患者用药是否有食物及药物过敏史禁忌证、诊断禁忌证、疾病史禁忌证与性别禁忌证;
8.溶媒的选择、用法用量是否适宜,静脉输注的药品给药速度是否适宜;
9.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二)中药饮片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
1.中药饮片处方用药与中医诊断(病名和证型)是否相符;
2.饮片的名称、炮制品选用是否正确,煎法、用法、脚注等是否完整、准确;
3.毒麻贵细饮片是否按规定开方;
4.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
5. 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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