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则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飞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同时,通告特别强调,本次飞行检查所有涉事批次产品尚未出厂和上市销售,全部产品已得到有效控制。
此公告发出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区境内销售的人用冻干狂犬疫苗,已由该公司自主自行召回。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发的《狂犬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2016版)》的要求,狂犬病疫苗接种应当按时完成全程免疫,尽量使用同一品牌的狂犬病疫苗,若无法实现,可使用不同品牌的合格狂犬病继续按原程序完成全程接种。
根据2017年11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信息: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5014-01、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7050-2的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未采购过以上两个批次的百白破疫苗。
本次飞行检查所有涉事批次产品尚未出厂和上市销售,内蒙古自治区未采购过以上两个批次的百白破疫苗,因为东胜区疫苗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采购、并取得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生物制品合格证明,所以大家不必担心!而为了避免引起社会反响,东胜区已全面停用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其他批次的所有疫苗。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