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药品经营环节的监管,加快构建完善的药品流通行业诚信体系,全面促进药店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持续提升,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提升市民用药的放心度和满意度,今年,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全市组织开展了“放心药店放心药”活动。
7月23日,常州市食药监局与常州人社局联合印发了《常州市医保定点药店信用联合惩戒管理办法(试行)》,此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医保定点药店及有意向提出医保服务协议申请的药店,下一步常州市食药监局将严格按照《常州市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管理办法》对药品零售企业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及公示,并和市人社局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药品零售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报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将信用等级纳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年度审核内容。
划重点
市食药监局和市人社局按照共同确定的对医保定点药店实施联合惩戒的措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着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体系。
药品零售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守信、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四级。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违反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和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主要标准;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的轻重、主观过错的大小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辅助标准。
对评定为一般失信等级的药品零售企业,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
(一)市食药监局可采取以下措施:
1、保持日常监管、监督抽检力度;
2、对整改情况跟踪检查;
3、进行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
(二)市人社局可采取以下措施:
1、进行约谈医保管理情况;
2、增加医保监管现场检查频次。
对评定为对较重失信的药品零售企业,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
(一)市食药监局可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日常监管、监督抽检和“双随机”抽查力度;
2、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责任约谈或突击检查。
(二)市人社局可采取以下措施:
1、中止医保服务协议6个月;
2、列为医保监管重点监控范围;
3、1年内不接受该医保定点药店及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其他药店提出医保服务协议的申请。
对评定为对严重失信的药品零售企业,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
(一)市食药监局可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常州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常食药监规〔2018〕1号)规定,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增加日常监管和“双随机”抽查频次,增加监督抽检批次。
3、对违反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常州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等规定,从重处罚。
4、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5、依法依职权核减企业的经营范围。
(二)市人社局可采取以下措施:
1、终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2、2年内不接受该医保定点药店及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其他药店提出医保服务协议的申请。
市食药监局和市人社局对医保定点药店的信用联合惩戒实施动态管理。医保定点药店按照《常州市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管理办法》实现信用修复的,市食药监局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市人社局。
对于从失信者名单中撤销的医保定点药店,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信用惩戒措施。
“放心药店放心药”活动之:药品追溯查询、执业药师“挂证”治理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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