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批次感冒退热颗粒被查处,停售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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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快排查,1家企业生产的5批次感冒退热颗粒不合格,国家药监局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8月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1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6家企业生产的独活和1家企业生产的感冒退热颗粒不符合规定,且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



对此,国家药监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和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在立案调查工作中,企业对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该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追溯问题产品来源;两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通报、一查到底,并将相关工作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