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卫监君
在辖区某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检查中发现
在对职业危害企业开展职业健康体检
检出1例疑似职业性尘肺
却超出规定时间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该医院虽有明确的疑似职业病报告制度
可报告人员刚调整加上工作疏忽
想当然认为报告安监部门
就可以不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疑似职业病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疑似职业病通知/告知书》(附件3),通知用人单位,并告知劳动者;并填写《疑似职业病报告单》(附件4)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所以,你违规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临安区首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罚单由此产生
希望从事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引以为戒
小小疏忽,将受处罚!
来源:临安区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