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OEM】化妆品审评过程中关于“配方”的常见问题及解答

来源: 康正药业/hbkz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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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原料该如何提供标准中文名称?


答:应按照《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要求,提供原料的标准中文名称,如《目录》中未收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植物原料也可以按《目录》关于原料的命名规律命名,即“中文名+植物原料拉丁学名+原料使用部位+使用形式(如提取物/提取液/粉)”。


复配原料该如何申报?


答:复配原料(包括植物提取物)应按复配物的形式申报,如“卡松”应分别申报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林酮、水、氯化镁、硝酸镁的含量。


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应如何提供?


答: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应由原料生产企业出具。

二、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应有原料生产企业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三、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应包含《化妆品卫生规范》对该原料要求的内容。


产品配方原料为藻类化合物等,名称为某一类别原料名称的,如何申报?


答:产品原料中文名称为某一类别原料名称时,使用时应当标注具体的原料名称。


对原料“非那西丁”有哪些要求?


答:非那西丁常用于染发类产品。近年来,非那西丁的安全性受到关注,并被列入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致癌物清单——I类致癌物清单。虽然该原料暂未列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用组分表,但申请人使用该原料时,需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价,在申报产品时一并提交相关评价资料。


如何提供风险物质评估依据资料?


答:提供的资料,应能显示法规或文献的出处,应包括风险物质的评估安全剂量等主要内容,若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应将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全部翻译为中文。


所提供的外文资料有何要求?


答: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如实且完整地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对配方中所用植物原料及植物提取物有何要求?


答:原料名称中未体现植物具体使用部位的,应在配方表下的详细备注栏中标明该原料的植物使用部位。


对原料的使用目的有何要求?


答:原料的使用目的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如实标注于配方表中,且应与原料本身的化学性质及配方体系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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