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对苏州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暂行规定》。
根据《关于对苏州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暂行规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评定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
(一)在申请行政许可时,被发现提供虛假证明材料或隐瞒事实,情节严重的;
(二)被处以撤销、吊销许可证件或其他情节特别严重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依据江苏省及苏州市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的相关规定,被納入“黑名单”管理的;
(四)因出现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被司法机关处以刑事处罚的。
据了解,重失信者评定标准,对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失信行为进行梳理,于本年度12月2日前,提出拟评定为严重失信者的名单和评定理由。对于按照《暂行规定》的规定需要及时评定的,責任部门应在该严重失信行为确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拟评定为严重失信者的名单和理由,启动及时评定工作。
来源:中国江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