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监督检查过程中,通过监控录像回放的方式,发现了其中三家企业未对集中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涉事企业发出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宁波市卫生监督所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开出的首批罚单,也是宁波市智慧卫监融入行政处罚过程的有效实践。
在以往对集中消毒餐饮具企业的监督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有部分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存在自检不规范的行为。个别企业检验记录登记本上有登记,但实际未开展检验活动,检验室无人员活动痕迹,甚至试纸片过期;个别企业声称逐批次在做检验,只是没有登记;上述情况如果只凭借查看资料或询问的方式,执法人员根本无法确定企业是否开展逐批检验,取证也较为困难。
此次,执法人员通过查看企业除渣、清洗、烘干消毒、包装、检验等环节的场所监控录像,比对生产活动当天检验室是否有人员开展检验活动,并通过固定相关证据等确定违法行为,对未逐批开展检验的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实施了当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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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市正常生产经营的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共有26家,均已在除渣、清洗(粗洗与精洗)、包装、检验、成品入库等关键控制环节实现了监控摄像头安装,企业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手机、电脑实时查看生产过程,实现了企业内部智慧监管1.0版。下一步,卫监君将把企业的监控设备连接到市卫生监督所的远程监控平台上,实现各县区监控网点的集中串联,打造出覆盖全市的监管网络,市所可以查看到全市的监管企业情况,县市区执法人员也可以通过平台查看到属地所有企业的运行情况,足不出户就可以掌握现场动态,为案件处理提供证据支持,大幅提高监管效能。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来源:宁波市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