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池的水质卫生一直受到众多游泳爱好者密切关注,游泳池水质不合格会导致红眼病、肠道疾病、皮肤疾病等各种问题。多年来,辽宁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卫生计生监督职能的机构高度重视群众游泳卫生安全问题,每年均组织暑期专项监督检查,特别是从2015年开始,持续曝光水质抽检不合格的游泳场馆名单。
今年,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卫生计生委“双随机”工作和暑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部署,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卫生计生监督职能的机构加大执法力度,对省内全部开业游泳场馆的卫生安全情况进行了全面清查。
5月以来,全省监督员共对327家游泳场馆的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档案、卫生设施设备、水质消毒措施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了监督检查。根据《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规定,要求游泳场馆需设置更衣室、淋浴室及强制通过式浸脚池,并应配备机械通风、池水自动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日常管理应保证拖鞋、棉织品等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换一消毒,泳池开放时应持续补充新水并保持池水游离余氯量达到0.3-0.5mg/L,每两小时检测一次池水余氯、PH值及池水温度并进行公示(室外游泳场馆每一小时测一次),浸脚池水需4小时更换一次并保持游离余氯量达到5-10mg/L;游泳场馆内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上岗;游泳场馆经营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对场馆内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并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按照“双随机”工作要求,各地组织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327家游泳场馆的水质进行了卫生抽检。结果显示有277家游泳场馆水质符合国家《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合格率为84.71%,较去年(合格率80.7%)提高4个百分点。现对50家水质抽检不合格的游泳场馆名单予以公开。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监督检查及抽检不合格单位依法下达了监督意见书,要求其限期整改,目前大部分游泳场馆已完成整改,并重新对水质进行了卫生检测。
以下是全省水质抽检不合格游泳场馆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