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带量采购药品若降量,扣减医院医保额度,约谈医师

来源: 医药招聘/gdyyzp


沪人社医〔2018〕226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卫生计生委,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2015年起,为配合推进和深化本市医改工作,按照“鼓励药品生产企业提高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杜绝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的总体原则,本市分批开展了部分医保药品带量采购试点工作。为保证带量采购效果能够惠及患者,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本市医保药品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5〕13号),明确了带量采购品种采购和使用。根据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药招委”)审议通过的第三批药品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现将有关事项调整和重申如下:


一、关于采购和使用问题


(一)本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标药品,使用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同期水平。医疗机构应当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阳光采购平台”)从带量采购中标企业指定的药品经营或配送企业采购带量采购中标品种,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


(二)第三批带量采购(编号:SH-DL2017-1)品种范围内的原本市中标药品和带量采购招标入围药品,如未获带量采购中标资格,但质量和疗效同样有保证的,医疗机构可以在保证带量采购中标品种用量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并销售,但数量不得超过中标品种。


带量采购第一至三批品种范围内,主要适用于儿童的原中标药品,允许按照原中标结果执行,使用量不受上述限制。医疗机构使用符合上述条件的带量采购涉及品种,均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二、关于监督执行问题


(一)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中标结果纳入本市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和医保费用考核范围。


(二)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将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公示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品种的比例和排名,接受社会监督。


(三)市医保部门对不能正常完成采购量的医院,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费用额度,对处方用量下降明显的医生,加强医师约谈。


(四)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参考药品采购第三方评价系统(http://evaluation.smpaa.cn/)公开的同品种不同企业产品的评价指标,鼓励采购和使用性价比最高的带量采购中标品种。


三、其他相关问题


带量采购中标药品货款支付、质量监管,以及其他监督执行问题,仍按照沪人社医发〔2015〕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医疗机构销售的带量采购中标药品应按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


本通知自第三批带量采购中标结果执行之日起实施,以后本市带量采购具体执行的相关工作,由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根据市药招委审议结果及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不再另行发文。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物价局



关于公布上海市医疗机构第三批集中带量招标采购中标结果的通知

沪药事药品〔2018〕25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卫生计生委、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2018年1月3日发布的《上海市医疗机构第三批集中带量招标采购文件》(SH-DL2017-1),本市对29个品种进行了集中带量招标采购,依照规定的招标程序确定了中标结果。按照《关于做好本市医保药品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5〕1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要求,现将中标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带量采购中标药品的采购和使用


(一)自本次中标结果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若在此采购周期内未采购完成招标数量的,则采购周期相应顺延(原则上不超过15个月)。若在此采购周期内超额采购完成招标数量的,则超过部分仍按中标价进行采购。


(二)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标药品,使用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同期水平。


(三)第三批带量采购品种范围内的原本市中标药品,如未获带量采购中标资格的,医疗机构可以在保证带量采购中标品种用量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并使用,但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标品种。


二、及时签订三方购销合同


本次中标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药品配送企业,请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至市药事所签订三方购销合同,涉及的中标药品带量采购资金将在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支付。


三、加强带量采购中标药品的配送、验收和回款管理


(一)医疗机构应通过“阳光平台”采购带量采购中标药品,且及时验收并确认带量采购药品发票。系统将依据已验收确认带量采购品种的采购量作为未中标品种的可采购量上限(折算成最小单位)。带量采购药品原则上不允许退货(原车退货或特殊情况除外)。


(二)市药事所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向各医疗机构发送《上海市医保药品带量采购月度对账单》,该月度对账单作为账务核对使用,不作为记账凭证。带量采购药品对账单由市药事所通过邮局按月发放至医疗机构。


(三)医疗机构须以当月确认带量采购药品的发票金额为依据编制付款计划。医疗机构若对月度对账单数据、金额无异议,应于当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付清货款。医疗机构若对对账单数据、金额有异议,应与配送企业及时联系,协商一致后于次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付清货款。


(四)医疗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标药品并根据《上海市医保药品带量采购月度对账单》中提示的季度完成情况和年度完成情况切实落实带量采购工作,保障相关药品平稳使用。


(五)配送企业在带量采购药品执行过程中必须做到货票同行,且提供的“带量采购药品采购、付款记录”中不能混有其他药品的采购、付款记录。


四、其他


(一)属于常用低价药范围的带量采购品种,在药店销售适用常用低价药挂网采购办法。


(二)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上海市药品招标采购相关文件,以及三方签订的购销合同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在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标药品的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五、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生效执行。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