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近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市环保局、卫生计生委、公安局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规范化管理,加大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管力度。
《通知》指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落实主体责任,要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架构,完善工作机制,建立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职责,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检查督促工作。要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管理,严格按要求做好医疗废物的源头分类,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执行医疗废物转移专用联单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各环节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制定具体的分类收集清单,实施相应的分类管理流程,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分类管理。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遗撒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通知》强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建立医疗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接受医疗废物时应做好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等情况的登记工作,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转运周转设施和车辆,至少每两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要及时对医疗废物周转箱清洗消毒;要规范收运、处置等行为,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要落实环境监测制度,特别是做好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的定期监测,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建成投运时间较早、工艺技术水平达不到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主动实施技术改造。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对疏于监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行政区域内连续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事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工作的指导和环境监管,规范处置行为。督促推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施处置设施提标改造工程,对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不能稳定达标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依法限期整改,淘汰或者关停。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要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卫生计生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信息共享,依法严厉打击涉及医疗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环保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涉嫌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移交,并积极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来源:山东卫生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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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罘卫生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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