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及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负担,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卫生和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元市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我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按病种收付费内容和范围。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1.实施范围:
在全市二级和三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试行。
2.收费标准及价格管理:
单病种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附件所列100个病种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包括患者从入院到出院整个住院过程中发生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设备等项目费用。
3.退出机制:
因合并症、并发症等原因导致无法实行按病种收费的,医疗机构应向患者进行书面告知,退出按病种收费,实行按项目收费。
4.医保支付政策:
(1)参保患者在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限额标准内的费用,按医保政策计算,应当由患者自付的部分由患者与医疗卫生机构结算,不足限额标准的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给医疗卫生机构补足。超过限额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按《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执行。
(3)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患者自付。
三、保障措施
此次通知的保障措施有三点: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临床诊疗路径及流程管理,为患者提供规范化治疗计划,不得推诿患者,无故缩短患者住院时间,分解患者住院次数。
2
医保经办机构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信息系统的调整对接工作,确保按病种收付费工作按时实施,医疗费用及时结算。
3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认真、耐心回应患者关切的问题,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为推进按病种收费创造良好环境。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广元市关于推进我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病种收费改革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原文)
来源:市卫生计生委
责编:黄呈韵
审稿:王松、谢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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