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还有新“玩法”!

来源: 医药人那些事/yiyaodaibiaonaxieshi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昨日(8月29日),四川省卫计委发布公告,就《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关于对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使用的一些措施,存在“替代使用”、“优先选用”与“合理使用”的提法,与其他已发布仿制药政策的省市有所不同。


四川的做法是在国家组织的药品集采试点地区替代使用;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并优先选用;开展临床综合评价,推进合理使用。


原文如下:


及时向社会公布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及《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仿制药相关信息,便于医务人员和患者选择使用。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促进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在试点地区的替代使用。各级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鼓励条件成熟的医疗机构开展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的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推进与原研药质量与疗效一致的仿制药的合理使用


对于仿制药政策,国家的目标是明确的,仿制药就是要来替代原研药,这不仅可以通过竞争来降价,降低医保及患者的经济负担,同时也通过仿制政策,提升国内药企的竞争力,提升药品的质量,从而造福百姓。


由于历史的原因,大多数仿制药质量与疗效存疑,因此需要通过一致性评价来证明自己,这不仅是国内仿制药企集体补课,更是一次补考。补考通过之后,可以与原研药享受同等待遇,这是大政策,大方向。


不过,由于一致性评价工作进展缓慢,远远低于政策预期,目前通过评价的品种不到100个品规,与15万个化学药批文相比可谓是浪花一朵,反倒成为了小众品种。


这些药品投放市场之后,尽管得到了政策的支持,但在实践上,不乏有临床专家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持谨慎态度,提出“BE等效不等于临床等效”的观点。采购实践上,此前广东省佛山市药品采购方案公布后,该市采购部门驳回了深圳信立泰药业提出的落实国家政策---“优先采购并使用”,而是应“尊重临床的选择”就是一例。


落实仿制药的各项政策存在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各省制定落地文件时,不得不考虑上述因素,因此,四川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替代使用”、“优先选用”、“合理使用”,看似有些矛盾,但恰恰这正是现实的反映。


替代使用的情况是在国家组织的药品集采试点中,而这正是国家医保局成立后主抓的一项工作,前期该局组织各省医保部门密集开始,商讨仿制药的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试点,估计在18个抗癌药谈判结束后,这一采购将正式启动。而带量采购采用试点而不是全国推开的做法,也反映了国家医保局对仿制药采购的谨慎,除了用较为激烈的替代措施来体现“以价换量”“量价挂钩”的原则外,原因说来说去也绕不开上述那几点。因此,四川在带量采购试点中“替代使用”其实也正是“大胆实践、小心求证”的体现。


而优先采购和优先选用,这是较为折中的做法,鼓励而非强制,目前各省几乎都是这么制定的,没啥好说。


而合理使用这个提法,结合前句“鼓励条件成熟的医疗机构开展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的临床综合评价工作”,仔细思量,似乎这是一些大医院对仿制药优选使用、替代使用存在疑虑之后的再验证的做法。


联想到之前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在遴选药品进院,依然死咬“一品两规”的原则,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新品种是一种限制而非开放鼓励的态度,是否可以得出一个推论:未来在大医院,特别是一些具有优势学科的大三甲医院,在对待仿制药问题时,可以先进行评价,再考虑是否使用,最后才是合理使用---意即选择权依然在临床。


当然,四川的这个方案目前尚处于意见征求中,如有不同意见可在9月17日前向省卫计委药政处反馈。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原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8〕20号)要求,促进仿制药研发,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更好地满足临床用药及公共卫生安全需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仿制药研发


(一)加强仿制药产需对接。


建立跨部门的药品研发、生产和使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药品供应保障及使用信息监测,及时掌握药品供求情况,加强产需对接,引导企业根据国家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在川研发和生产。鼓励仿制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供应短缺的药品,优先仿制重大传染病防治和罕见病治疗所需药品、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儿童使用药品以及专利到期前一年尚没有提出注册申请的药品。


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发挥桥梁作用,引导企业积极开展仿制药研究以及企业间研发协作。加强对专利药品的专利信息分析运用,推动专利仿制药研制工作。(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知识产权局)


(二)加强仿制药技术攻关。


将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内临床急需的化学药品、生物药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产品研发列入相关科技规划和研发计划,支持我省产学研单位申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健全产学研医用协同创新机制,建立仿制药技术攻关联盟,发挥企业的主导和医院、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基础支撑作用,加强药用原辅料、包装材料和制剂研发联动,促进药品研发链和产业链有机衔接。


推进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国际先进技术来川转移转化,支持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责任部门: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构建完善技术支撑平台。


支持新药创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生物医药合同研发和生产服务企业围绕我省药品研发、生产链条亟待提升的关键环节,突破一批共性技术,在药学研究、临床前安全性评价、药物临床研究、上市后再评价、生产工艺开发和产业化、已上市药品规模化委托加工等领域,优先为我省企业提供研发和生产服务,降低仿制药研发和生产成本。


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优先保障省内企业的临床试验研究。整合全省药品检验检测、研发机构资源,加强技术指导,为企业开展仿制药技术攻关、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提供检验检测、技术咨询等服务。


支持全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协作,共享药物临床试验所需的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等研发资源。(责任部门: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


(四)完善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建设药品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大力培育药品高价值自主知识产权。培育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强化医药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高企业发明创造、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按照鼓励新药创制和鼓励仿制药研发并重的原则,加强药品领域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和反垄断执法,在充分保护药品创新的同时,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开展药品领域专利预警,降低仿制药企业专利侵权风险。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和平台建设,加大药品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责任部门:省知识产权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


二、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


(五)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


各部门要细化落实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评价工作。释放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资源,支持和推动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办检验检测机构参与一致性评价。


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办理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备案等事项。省级对省内企业在全国前3位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给予适当奖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激励。


(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六)提高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质量。


鼓励企业开展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创新创制,运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高质量水平。通过提高自我创新能力、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等措施,推动技术升级,突破提纯、质量控制等关键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和产能,改变部分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依赖进口的局面,满足制剂质量需求。


加强对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质量监管,定期公布对生产厂家的检查和抽验信息。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贯彻落实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关联审评审批制度。强化审评审批结果运用,通过完善采购使用政策等方式给予支持。(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七)提高工艺制造水平。


大力推动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推广应用新技术和新工艺。鼓励仿制药企业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对照原研药开展原辅料、处方工艺、质量和疗效等二次开发的同时,提升装备水平,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药品质量。


对关键技术产业化、新产品产业化以及新版GMP技术改造等符合支持范围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大力推动智能制造,着力提升制药设备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在重点企业推进智能工厂建设,着力实现重点品种的在线实时监控、偏差预警等系统的应用。强化全面质量控制,提升关键工艺过程控制水平,推动解决制约产品质量的瓶颈问题。(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八)加强药品质量监管。


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药品研发、生产、销售、配送、使用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对高风险企业和品种做好风险防控。加大对仿制药的抽检力度,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数据造假、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和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完善支持政策


(九)及时纳入采购目录。


按照药品通用名编制采购目录,促进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和原研药平等、充分竞争。进一步细化完善分类采购政策,对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给予支持。


对新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已在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应及时开展分类采购;对应的通用名药品未在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自批准上市之日起,及时论证,将其纳入药品采购目录。国家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药品,无条件纳入药品采购目录。(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十)促进仿制药替代使用。


及时向社会公布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及《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仿制药相关信息,便于医务人员和患者选择使用。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促进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在试点地区的替代使用。


各级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鼓励条件成熟的医疗机构开展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的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推进与原研药质量与疗效一致的仿制药的合理使用。


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除特殊情形外,处方上不得出现商品名。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强化点评结果的应用,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合理使用情况考核,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公示,并建立约谈、整改制度。


加强药事管理,强化药师在处方审核、处方点评、用药指导等方面的作用。在按规定向艾滋病、结核病等患者提供药物时,优先采购使用仿制药。(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一)发挥基本医疗保险的激励作用。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快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原研药按相同标准支付。探索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有增有减、有控有扩”的原则,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药品按程序纳入目录,同步完善目录药品支付范围管理。


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不得按商品名或生产厂家进行限定,要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同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药品谈判机制,完善目录药品分类支付管理,通过医保支付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价格合理的仿制药。(责任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二)依法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鼓励药品专利权人实施自愿许可。鼓励具备强制许可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请求。依法开展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相关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实施强制许可的药品研发、注册和生产。


发现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防治重特大疾病药品出现短缺,对公共卫生安全或公共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等非常情况时,及时向国家相关部门报告。(省知识产权局、省卫生计生委)


(十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价格政策。


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仿制药企业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推动转型升级。对仿制药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仿制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对仿制药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责任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药品价格的机制,做好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衔接。坚持药品分类采购,突出药品临床价值,充分考虑药品成本,形成有升有降、科学合理的采购价格,调动企业提高药品质量的积极性。加强药品价格监测预警,依法严厉打击原料药价格垄断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四)推动仿制药产业国际化。


大力推动省内优势品种开展欧美等发达国家相关认证,对通过认证的品种给予奖励支持。积极对接“一带一路”战略,依托展会、论坛等交流合作平台,加强产业推介力度,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医药产业合作。


通过“走出去,引进来”的方式,寻求与拥有制约我省医药产业发展关键技术、核心技术、主要装备的企业的合作,鼓励国内外大企业、大公司来川设立研发中心或建设生产基地等,对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引进技术项目给予支持。(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投资促进局)


(十五)做好宣传引导。


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普及药品知识和相关信息,提升人民群众对国产仿制药的信心。


加强对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的宣传倡导和健康教育,树立科学用药意识,改变不合理用药习惯,提高合理用药水平,推动仿制药替代使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形成良好改革氛围。(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