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关于“单行支付药品”、“9种高值药品”经办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36种国家谈判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939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川医险办〔2018〕31号)文件精神,为保证参保群众的基本医疗,现就相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单行支付药品”、“9种高值药品”认定资料中检测检查资料
(一)2018年9月1日之前可以是有国家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基因检测特殊检查报告,2018年9月1日以后必须是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基因检测特殊检查报告。
(二)对因原发病灶不能穿刺或穿刺有巨大风险,不能取得原发灶活检组织,但取得了非原发灶穿刺的病理学检查报告,且需该项检查报告作为认定依据的,认定医师可根据临床实际予以采用。
二、药品补报相关问题
申请药品补报的需在认定机构进行认定,符合认定标准的,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对2018年9月1日前发生的药品费用按相关规定进行追溯支付。从2018年9月1日起,患者用药一律实行医院认定、医保批复、患者使用、基金报销的流程。医院认定后患者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超出医保批复期限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南充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