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山东省发布《山东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这是继江西省之后,又一个发布抗癌药专项采购方案的省份。山东抗癌药专项采购实行分类采购,根据企业申报数量、药品类别采取竞争报价、带量谈判、直接挂网等方式,方案要求整体工作9月份正式启动,11月底专项集中采购工作完成。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
采购目录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中涉及的抗癌药品制剂和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现行挂网的抗癌药品为基础,组织专家研究论证,编制《山东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到品种、剂型、规格,同时依据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数据、医疗机构上报数据等,估算下一年度相应药品全省采购数量。
对于申报的生产企业在3家及以上的品规,采取生产企业竞争报价采购的方式
以药品质量相关因素为核心,按照鼓励竞争、兼顾公平的原则,结合医院用药特点,将过保护期专利药品、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等作为重要指标,科学设定报价分组。
实行生产企业两轮报价制。生产企业综合考虑取消进口关税、降低增值税等因素进行第一轮自主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各自药品全国各省现行省级最低采购价,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不得高于各省依据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最低采购价。
第一轮报价后,生产企业结合本企业供应配送能力、其他企业报价情况进行第二轮报价,第二轮报价不得高于第一轮本品的报价。以第二轮报价确定医疗机构本产品最高采购限价。
医疗机构采购使用药品时,应优先选择各个报价组报价最低的产品,原则上至少从相应药品各个报价组报价最低的产品中,选择1个纳入本机构采购使用范围。产品报价不高于同组最低报价产品价格的2%的,视同最低报价产品。
同规格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不再接受其他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的申报。
对于只有1家或2家生产企业申报的品规,实行医疗机构联合带量谈判采购,以谈判成交价格作为医疗机构最高采购限价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申报企业进行网上自主报价,并汇总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采购量等信息,组织医疗机构相关专业临床和药学专家,采取双盲分组法进行供需双方带量谈判。谈判成交后,由专家和企业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形成中标结果。中标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全国各省现行省级最低采购价。
采购周期内,中标企业在保障供应的前提下,除通过一致性评价产品外,原则上不再接受其他生产企业的同规格产品挂网申请。外资企业独家中标的药品,允许1家国内生产企业新注册上市的仿制药挂网。
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以每季度到货率90%为评价指标,到货率每降低10%,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面向社会公示后,将该产品中标价格下调5%。到货率维持在90%及以上,且全省实际采购量达到或超过估算采购量的,采购周期结束该药品中标结果可延续执行6个月。
直接挂网采购的几种情况
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国家医保目录准入谈判涉及的抗癌药品,按照国家谈判结果直接挂网;
山东省大病医保谈判涉及的抗癌药品,由生产企业参考降税因素进行测算,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调价申请,纳入直接挂网;
山东省短缺药品市场撮合涉及的抗癌药品,暂按原供需双方协议结果执行;
对于只有1家或2家生产企业申报,过去一个年度未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或虽挂网但没有采购量的药品,由生产企业按不高于各自药品全国各省现行省级最低采购价进行报价,纳入直接挂网。
产品分组情况、报价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各界监督。逾期未提交材料、未进行网上报价的生产企业,视为自动放弃。
对于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报价高于全国现行省级最低采购价的,予以撤网。
对于拒不降价或降价幅度小于降税幅度的,向社会公告并报国家医保局研究处理。
本次采购范围之外的抗癌药品和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抗癌药,国家和省政策有明确要求或医疗机构确有采购需求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挂网。
中标价格动态管理
采购周期内,外省产生新的最低采购价的,生产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调价申请,本品价格相应下调。生产企业因其他原因自主提出下调价格申请的,本品价格相应下调。
新公布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的,由生产企业提出挂网或价格调整申请,申报价格应不高于各省依据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最低采购价,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予以挂网。
做好医保结算衔接。对于专项采购的中标产品,及时做好医保结算的同步调整。参照专项采购确定的医疗机构最高采购限价,合理评估患者负担和医保基金保障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合理采购使用药品。
▪ 内容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医药地方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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