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方威主席提出的“经营企业一定要对政府有利、对企业有利、对职工有利”的原则和方大集团建议,8月17日,公司班子会研究决定,东北制药全面实行方大集团6项员工福利政策,包括医疗资助福利、节日福利、免费工作餐福利、手机福利、方威励志奖学金福利和方大养老金福利。8月20日,公司各厂区食堂均实现了两荤两素一汤的免费工作餐供应。8月22日,东北制药班子会就《东北制药医疗费用资助管理办法》《东北制药重大节日员工福利发放实施办法》《东北制药手机福利管理办法(试行)》《东北制药“方威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东北制药“方大养老金”管理办法(试行)》5项福利政策细则进行专题讨论并原则通过。经过公司领导审核和职工意见建议征集、职工代表讨论表决等民主程序,各项福利政策细则出台。本期,公司内刊刊登了6项福利政策细则,供大家了解。
第一章 员工医疗费用资助
第一条 资助对象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正式员工。
停产放假1年内、工伤未定级、医疗期内、计划生育假期间,视为在岗。
第二条 资助范围
(一)员工住院费用资助
员工住院用药和检查治疗费用,参照沈阳市城镇职工医保诊疗目录,医保报销后经审核的属医保范围内认可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医保目录外的自费部分不纳入本资助范围)。
(二)员工患特殊病门诊费用资助
员工患特殊病种且通过特殊病门诊申请审核后,在医保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门诊用药和检查治疗费用,参照沈阳市城镇职工医保制定的《特殊病门诊用药和检查指导目录》,医保报销后经审核的属医保范围内认可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医保目录外的自费部分不纳入本资助范围)。
特殊病种有:糖尿病合并心,肾,眼,神经病变之一者;脑溢血,脑血栓,脑梗塞者;慢性病毒性肝炎;结核病;精神病;血友病;艾滋病;高血压病二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重症;血(腹)透等。
(三)员工经医保局认可转往外地治疗的医疗费用资助
通过沈阳市医保局认定可转往外地治疗的员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后经审核的属医保范围内认可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医保目录外的自费部分不纳入本资助范围)。
以上医疗费用均需在沈阳市城镇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三甲医院,患者所在地没有医保定点三甲医院的限于医保定点二甲级及以上医院)或经沈阳市医保局认可的外地医疗机构产生,非定点医疗机构和所有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资助范围内,当年度资助的医疗费用总额按照沈阳市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第三条 资助审批程序
符合资助条件的员工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东北制药医疗费用资助申请表》,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医院专业人员复核后,由公司财务部将资助费用汇入员工银行账户。
员工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按要求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本市住院患者提供
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明细单原件或经确认与原件相符的并加盖医院公章的复印件、出院小结原件或加盖医院公章的复印件。
(二)门诊患者提供
发票原件、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病历处方本第一页复印件。
(三)外地治疗患者提供
医保报销审批表原件、经确认与原件相符的并加盖医院公章的发票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单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同时需注明所在地医保报销比例,起付标准金。
第四条 资助时间
(一)员工医疗资助执行季度申报。
(二)每年4月、7月、10月、次年1月,各单位将上季度符合资助条件员工的材料进行收集、审核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三)符合申报资助条件的员工若在规定月份未及时递交申请,申请时效可延长一个季度,并同时提供延时情况说明,否则视同放弃。
第五条 相关规定
(一)任何单位的相关人员及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公司资助款的,除追回被骗的款项外,还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员工不再享受此项资助:
1.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2.非正常死亡的。
3.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打架、斗殴、酗酒及违法乱纪致伤、致残或自身伤害的(见义勇为的除外)。
4.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
5.其他不能资助的情形。
第二章 员工配偶医疗费用资助
第一条 资助对象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正式员工的配偶,且已参加国家认可的下列基本医疗保险之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二条 资助范围
(一)员工配偶住院费用资助
员工配偶住院用药和检查治疗费用,享受其所在地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偿待遇(以下简称医保报销)后,经审核属医保范围内认可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医保目录外的自费部分不纳入本资助范围)。
(二)员工配偶患特殊病门诊费用资助
员工配偶患特殊病种且通过所在地特殊病门诊申请审核后,在所在地医保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门诊用药和检查治疗费用,参照所在地医保制定的《特殊病门诊用药和检查指导目录》,医保报销后经审核的属医保范围内认可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医保目录外的自费部分不纳入本资助范围)。
(三)员工配偶经所在地医保局认可转往外地治疗的医疗费用资助
通过所在地医保局认定可转往外地治疗的员工配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所在地医保报销后经审核的属医保范围内认可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医保目录外的自费部分不纳入本资助范围)。
以上医疗费用均需在所在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三甲医院,患者所在地没有医保定点三甲医院的限于医保定点二甲级及以上医院)或经所在地医保局认可的外地医疗机构产生,非定点医疗机构和所有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资助范围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如不能提供当地医保支付标准的,均按沈阳市三级医院统筹支付标准费用资助;当年度资助的医疗费用总额按照所在地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第三条 资助审批程序
符合资助条件的员工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东北制药医疗费用资助申请表》,同时提供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所在单位审核原件后将复印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医院专业人员复核后,由公司财务部将资助费用汇入员工银行账户。
员工在递交配偶资助申请表的同时按要求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住院患者提供
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明细单原件或经确认与原件相符的加盖医院公章的复印件、出院小结原件或加盖医院公章的复印件,户口在沈阳市以外的员工配偶同时递交由所在地医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需注明医保报销比例,起付标准金。
(二)门诊患者提供
发票原件、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所在地医保指定医疗机构认定下发的特殊病种门诊病历处方本第一页复印件。
(三)外地治疗患者提供
医保报销审批表原件、经确认与原件相符的并加盖医院公章的发票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单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同时需注明所在地医保报销比例,起付标准金。
第四条 资助时间
(一)员工配偶医疗资助执行季度申报。
(二)每年4月、7月、10月、次年1月,各单位将上季度符合资助条件员工配偶的材料进行收集、审核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三)符合申报资助条件的员工若在规定月份未及时递交申请,申请时效可延长一个季度,并同时提供延时情况说明,否则视同放弃。
第五条 相关规定
(一)任何单位的相关人员及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公司资助款的,除追回被骗的款项外,还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员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配偶不享受此项资助:
1.员工本人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2.员工本人死亡或配偶非正常死亡。
3.员工配偶打架、斗殴、酗酒及违法乱纪致伤、致残或自身伤害的(见义勇为的除外)。
4.员工配偶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
5.员工本人或员工配偶违法被判处刑罚的。
6.其他不能资助的情形。
第三章 员工子女医疗费用资助
第一条 资助对象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正式员工(2018年7月18日之后在公司入职的员工需连续在岗工作满一年以上),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条例规定生育的,具有法定抚养权的18周岁以下且户口与员工在同本户口簿上的未成年子女。
第二条 资助范围
(一)员工子女住院费用资助
员工子女住院用药和检查治疗费用,享受其所在地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偿待遇(以下简称医保报销)后,经审核属医保范围内认可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医保目录外的自费部分不纳入本资助范围)。
(二)员工子女患特殊病门诊费用资助
员工子女患特殊病种且通过所在地特殊病门诊申请审核后,在所在地医保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门诊用药和检查治疗费用,参照所在地医保制定的《特殊病门诊用药和检查指导目录》,医保报销后经审核的属医保范围内认可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医保目录外的自费部分不纳入本资助范围)。
(三)员工子女经所在地医保管理部门认可转往外地治疗的医疗费用资助
通过员工子女所在地医保管理部门认定可转往外地治疗的员工子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后经审核的属医保范围内认可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医保目录外的自费部分不纳入本资助范围)。
以上医疗费用均需在所在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三甲医院,患者所在地没有医保定点三甲医院的限于医保定点二甲级及以上医院)或经所在地医保管理部门认可的外地医疗机构产生,非定点医疗机构和所有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资助范围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如不能提供当地医保支付标准的,均按沈阳市三级医院统筹支付标准费用资助;当年度资助的医疗费用总额按照所在地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第三条 资助审批程序
符合资助条件的员工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东北制药医疗费用资助申请表》,同时提供能证明子女关系的户口本、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相关证明(由员工所在单位提供)、子女居民医保卡或新农合医保卡,所在单位审核原件后将复印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如父母双方均为公司员工,可自由选择从一方申报,不得重复资助)。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医院专业人员复核后,由公司财务部将资助费用汇入员工银行账户。
员工在递交子女资助申请表的同时按要求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住院患者提供
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明细单原件或经确认与原件相符的加盖医院公章的复印件、出院小结原件或加盖医院公章的复印件,户口在沈阳市以外的员工子女同时递交由所在地医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需注明医保报销比例,起付标准金。
(二)门诊患者提供
发票原件、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所在地医保指定医疗机构认定下发的特殊病种门诊病历处方本第一页复印件。
(三)外地治疗患者提供
医保报销审批表原件、经确认与原件相符的并加盖医院公章的发票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单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同时需注明所在地医保报销比例,起付标准金。
第四条 资助时间
(一)员工子女医疗资助执行季度申报。
(二)每年4月、7月、10月、次年1月,各单位将上季度符合资助条件员工子女的材料进行收集、审核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三)符合申报资助条件的员工若在规定月份未及时递交申请,申请时效可延长一个季度,并同时提供延时情况说明,否则视同放弃。
第五条 相关规定
(一)任何单位的相关人员及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公司资助款的,除追回被骗的款项外,还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子女不享受此项资助:
1.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
2.员工本人或员工子女违法被判处刑罚的。
3.员工本人死亡或员工子女非正常死亡。
4.员工子女打架、斗殴、酗酒及违法乱纪致伤、致残或自我伤害的(见义勇为的除外)。
5.员工子女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
6.其他不能资助的情形。
第四章 员工父母医疗费用资助
第一条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正式员工(2018年7月18日之后在公司入职的员工需连续在岗工作满三年以上);
(二)必须是员工的亲生父母;
(三)员工父母已参加国家认可的下列基本医疗保险之一: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4.国家认可的其他非商业性医疗保险。
第二条 资助范围
(一)员工父母住院费用资助
员工父母住院用药和检查治疗费用,享受其所在地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偿待遇(以下简称医保报销)后,经审核属医保范围内认可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医保目录外的自费部分不纳入本资助范围)。
(二)员工父母患特殊病门诊费用资助
员工父母患特殊病种且通过所在地特殊病门诊申请审核后,在所在地医保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门诊用药和检查治疗费用,参照所在地医保制定的《特殊病门诊用药和检查指导目录》,医保报销后经审核的属医保范围内认可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医保目录外的自费部分不纳入本资助范围)。
(三)员工父母经所在地医保管理部门认可转往外地治疗的医疗费用资助
通过员工父母所在地医保管理部门认定可转往外地治疗的员工父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后经审核的属医保范围内认可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医保目录外的自费部分不纳入本资助范围)。
(四)属大病医保范围内的费用,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纳入资助范围。
以上医疗费用均需在所在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三甲医院,患者所在地没有医保定点三甲医院的限于医保定点二甲级及以上医院)或经所在地医保管理部门认可的外地医疗机构产生,非定点医疗机构和所有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资助范围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如不能提供当地医保支付标准的,均按沈阳市三级医院统筹支付标准费用资助。
第三条 资助审批程序
符合资助条件的员工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东北制药医疗费用资助申请表》(见附件),同时提供能证明与父母关系的相关材料、父母医保卡,所在单位审核原件后将复印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如多个子女均为公司员工,可自由选择从一方申报,不得重复资助)。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医院专业人员复核后,由公司财务部将资助费用汇入员工银行账户。
员工在递交父母资助申请表的同时按要求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住院患者提供
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明细单原件或经确认与原件相符的加盖医院公章的复印件、出院小结原件或加盖医院公章的复印件,户口在沈阳市以外的员工父母同时递交由所在地医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需注明医保报销比例,起付标准金。
(二)门诊患者提供
发票原件、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所在地医保指定医疗机构认定下发的特殊病种门诊病历处方本第一页复印件。
(三)外地治疗患者提供
医保报销审批表原件、经确认与原件相符的并加盖医院公章的发票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单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同时需注明所在地医保报销比例,起付标准金。
第四条 资助时间
(一)员工父母医疗资助执行季度申报。
(二)每年4月、7月、10月、次年1月,各单位将上季度符合资助条件员工父母的材料进行收集、审核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三)符合申报资助条件的员工若在规定月份未及时递交申请,申请时效可延长一个季度,并同时提供延时情况说明,否则视同放弃。
第五条 相关规定
(一)任何单位的相关人员及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公司资助款的,除追回被骗的款项外,还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父母不享受此项资助:
1.员工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2.员工父母由于各种原因引起死伤,应当由第三方负责的。
3.员工本人死亡或员工父母死亡。
4.员工父母打架、斗殴、酗酒及违法乱纪、致伤致残或自身伤害的(见义勇为的除外)。
5.员工本人或员工父母违法被判处刑罚的。
6.其他不能资助的情形。
第五章 退休员工医疗费用资助
第一条 资助对象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自2018年7月18日起连续在岗工作满十年以上,并在公司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员工。
中途离开过公司的,前段时间不累计。
第二条 资助相关要求
(一)退休员工医疗费用资助以所在单位续存和盈利为前提。如果员工所在单位因各种原因不存在,则此项医疗资助自然取消;如所在企业实现年度盈利则可按要求予以资助,如所在企业年度亏损则不予资助。
(二)退休员工按年度实施医疗资助。每年一季度办理上年度资助工作。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将医疗资助材料收集、审核后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医院专业人员复核后,由公司财务部将资助费用汇入退休员工银行账户。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公司资助款的相关人员,追回被骗的款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退休员工符合资助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否则视同放弃。
第六章 补充规定
第一条 凡离开东北制药又重新回到东北制药工作的员工,要求自费到拟上岗单位所在地最好的医院进行体检,检查结果应为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上岗后员工本人按制度正常享受各项福利政策,其配偶、子女、父母需在该员工入职三年后方可享受各项福利政策。
第二条 员工本人公开发表对党和国家、对企业不利的言论,并查有实据,如在网上发表损害党和国家、损害企业利益和形象的言论,参与聚众闹事、上访等扰乱企业、社会正常秩序等行为,或违法犯罪的,本人不享受各项福利政策(法定福利政策除外)。
第三条 员工家属公开发表对党和国家、对企业不利的言论,并查有实据。如在网上发表损害党和国家、损害企业利益和形象的言论,参与聚众闹事、上访等扰乱企业、社会正常秩序等行为,或违法犯罪的,取消其享受各项福利政策的资格。
第四条 员工本人因故意损害企业利益受到处理处分的,本人及其在公司工作的直系亲属均不享受各项福利政策(法定福利政策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一、发放对象
与东北制药或方大集团其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在岗正式员工(停产放假1年内、工伤未定级、医疗期内、计划生育假期间,视为在岗)。
二、发放标准
(一)春节:春节期间发放大米、白面、豆油等副食品。人均标准为400~500元。
(二)“三八”妇女节:为每名女职工购买“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保险。
(三)“五一”劳动节和端午节:两节合为一次性发放粽子等副食品。人均标准为100元左右。
(四)“七一”:为每位党员购买有意义纪念品,标准为50元左右。
(五)“八一”建军节:为每位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发放豆油、大米等副食品。人均标准为100元左右。(军转干部按沈人社发(2016)3号文件要求执行200元标准)。
(六)“十一”和中秋:两节合为一次性发放月饼等副食品。人均标准为100元左右。
三、原则要求
重大节日员工福利副食品的采购必须坚持由工会组织员工代表考察确定,必须从正规渠道采购,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严禁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指定采购渠道。
四、发放办法
(一)原则上重大节日员工福利发放地与人事关系保持一致。
(二)公司内部因工作需要借用或调动员工的重大节日福利发放地可以由员工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原单位、借用单位或调入单位选择一处发放地。
(三)重大节日员工福利必须在节日前发放完毕。
(四)重大节日员工福利发放细则以节日前发放通知内容为准。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工会
1.享受对象
与东北制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在岗正式员工。
2.主要内容
以出勤为前提,员工每个工作日可享受一餐免费工作餐,标准为两荤两素一汤。
第一条 为规范手机福利的执行和管理,惠及员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手机福利包括赠手机和话费补助。其中:赠手机是公司与通讯运营商经洽谈确定的存话费赠手机业务所选定的手机;话费补助标准为员工50元/月,总经理/总监岗位200元/月,高管实报实销。
第三条 手机福利是给予与本单位或方大其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在岗正式员工包含停产放假1年内、工伤未定级、医疗期、计划生育假期间,视为在岗。
第四条 公司员工无论是否在集团所属其他单位有兼职,只能选择一地享受一份手机福利,不得重复享受多份手机福利。
第五条 手机福利期限暂定为两年。配发的手机和手机卡号在福利期限内实行24个月捆绑,仅限员工本人使用,员工必须妥善保管配发的手机和手机卡,严禁转送他人使用,严禁变卖出售。
第六条 公司提供的手机是工作的重要通讯工具,员工要确保手机24小时通讯畅通;不得无故取消公司彩铃、停机或销号;按运营商规定及时缴纳个人应承担的超话费补助标准的费用,如未按时缴纳,公司可从其工资中足额代扣代缴相应电话费和滞纳金。
第七条 如员工岗位发生变化,按变化后的岗位执行不同档次的话费补贴标准,手机不变。
第八条 手机和手机卡的配发为一次性办理,截止日期为上一期福利期限到期前一天,此后在新一轮的手机福利执行前新入职员工不再配发新手机,公司为其提供的员工本人手机卡号,按规定办理相应员工资费套餐。
第九条 要爱护使用手机和手机卡,做到机卡不分离。手机和手机卡如有丢失或损坏,手机丢失自行负责购买,手机损坏由员工送至售后服务点。“三包”期内的,执行“三包”条款,“三包”期外的,发生的维修费用(含机件更换)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十条 目前所有的手机卡都实行实名制,员工在离职时,公司发放的手机可带走但手机卡需要留下并将合约期24个月的套餐最低消费额的差额部分交至公司;如员工退休时,需退还公司发放的手机及手机卡,无需退还差额;其余套餐差额由公司向运营商缴纳,凭公司大数据中心在BPM系统员工离职、退休审核通过后办理离职、退休手续,合约期满后,离职、退休人员及在职员工享受的资费套餐一并终止。
第十一条 员工借调至方大集团或下属单位的,该员工话费由其工资发放单位缴纳。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每月将公司在岗人员、离职人员及调动人员名单提供给手机管理人员,作为缴纳员工话费依据。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员工手机管理工作,如出现变卖出售、转送他人使用配发手机及配发手机停机等情形的,取消该员工从发现之日起至本次第二十四个月内的话费补贴。
第十四条 随意变更公司统一设置的公司信息彩铃的,一经发现,扣除当月话费补贴直至恢复使用,并予以考核200元/次。
第十五条 合法合规地使用手机福利,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和一切有损公司声誉的事情,否则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如违反上述条款,要给公司赔偿损失或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手机福利发放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公司大数据中心。
一、宗旨
本着依靠员工创造企业财富,员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的办企理念,为国家为社会培养杰出人才,报效国家。
二、奖学金实施办法
(一)奖学金对象
奖学金对象要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与东北制药或方大集团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正式员工(停产放假1年内、工伤未定级、医疗期内、计划生育假期间,视为在岗)。
2.2018年7月18日之前入职东北制药的员工可享受,之后入职的员工,须连续在公司工作年满3年以上(由方大集团或所属其他公司调入的员工,按入职方大集团时间计算)。
3.必须是员工有法定抚养权、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
(二)奖学金条件
1.凡员工子女录取中国大学排名前20名(一本)、世界大学排名前50名的可获得奖学金。方大集团依照相对权威评定机构发布的排名确定《“方威励志奖学金”入选大学榜单》。
2.员工子女为应届毕业生,参加全国统招录取大学(一本),或通过相应考试录取国外大学及中国港澳台地区大学。
3.本奖学金仅限于对大学本科学历教育阶段进行资助,不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教育阶段,资助时间一般不超过4年(国内医学院5年),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先期就读大学获得奖学金,后转入其他入选大学榜单的大学继续大学本科学习的,按新转入大学对应奖学金标准;后转入其他未入选大学榜单的大学继续大学本科学习的,则不予提供奖学金;先期就读大学未获得奖学金,后转入入选大学榜单的大学继续大学本科学习的,不予提供奖学金。
(三)奖学金标准
对录取中国大学排名前20名或录取世界大学排名前50名的员工子女,凡就读中国大学(含中国港澳台地区大学)给予大学本科期间全额学费奖学金,按当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支付;凡就读国外大学,大学本科期间每年颁发定额奖学金80000元。
三、生活费实施办法
(一)生活费资助对象
对家境贫寒并获得“方威励志奖学金”的员工子女,适当给予生活费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二)生活费资助条件
1.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员或患癌症等重大疾病人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短期内难以脱困的家庭。
受资助员工子女求学过程中家庭经济条件改善的,可以适时终止生活费资助。
(三)生活费资助标准
按照资助适当生活费的原则,按学年资助。就读中国大学(含中国港澳台地区大学)每年资助5000元,就读国外大学每年资助20000元。
四、申请奖学金和生活费程序
(一)员工填写申请表向所在单位工会申请奖学金,符合生活费资助条件的员工可同时向所在单位工会申请生活费资助,由员工所在单位(部门)的工会负责审核、签署意见并汇总后上报,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会审核后进行公示。
(二)公司与获得奖学金(生活费)资格的员工及其子女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须进行公证。
(三)员工凭协议和子女入学通知、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学费通知单、缴费清单等有效证件领取第一次奖学金(生活费),以后学年凭学费通知单、缴费清单、当年学习成绩报告单等领取下一学年奖学金(生活费)。
五、履行义务
(一)凡获得奖学金的员工子女完成学业后应为中国政府或中国企事业单位工作,也可在境外注册的中资机构工作。
(二)奖学金获得者为外国工作的,应退回全部所得奖学金和生活费。
六、相关要求
(一)父母与东北制药终止劳动合同的(退休除外),终止奖学金和生活费。
(二)未遵守所在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定,受到法律惩处或受到学校处分的,终止奖学金和生活费。
(三)求学期间出现留级、降级、休学的(因病除外),终止奖学金和生活费。
(四)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和生活费的,公司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属严重违纪行为的,不支付补偿金,终止并退回全部奖学金和生活费。
(五)每学年结束后,须书面报告本人学习情况,并附学习成绩报告单。
(六)公司工会、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子女奖学金材料收集、资格审核,法务部门负责协议签订、执行、监督,财务部门负责按协议规定按时准确支付费用。
(七)奖学金和生活费由公司承担。
(八)奖学金按所在大学实际学费缴费时间颁发,符合资助生活费条件的,生活费与奖学金同期发放。
(九)公司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首次奖学金,应向方大集团工会备案。
(十)员工所在单位对奖学金获得者要建立个人学习、工作档案。
(十一)《“方威励志奖学金”入选大学榜单》三年修订一次,三年内不变。
(十二)因违反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七、本办法自2018年7月18日起试行
八、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工会
一、实施宗旨
本着“发展为了员工,发展依靠员工,发展的成果由员工共享”的理念,让与企业发展风雨同舟并且子女为独生子女或无子女的退休老员工,感受到来自企业如儿女一般的关爱,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特制订本办法。
二、享受对象
享受东北制药“方大养老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爱党、爱国、爱企业,对企业忠诚。
(二)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自2018年7月18日起连续在岗工作满五年以上,并在公司办理退休手续的正式员工。
(三)在享受东北制药“方大养老金”时未重新上岗。
(四)在享受东北制药“方大养老金”时处于有独生子女或无子女状态。
(五)年满60周岁。
(六)公司的财务状况处于盈利状态。
三、享受标准
(一)入住养老院的,按照所属单位所在城市(如所在城市为县级市按所在地级市)最好的公立养老院收费标准的50%发放。
(二)未入住养老院的,按照所属单位所在城市(如所在城市为县级市按所在地级市)最好的公立养老院收费标准的25%发放。
四、实施细则
(一)如员工在多个所属单位工作过,且工作时间均超过“连续5年”的,员工可从中自由选择享受此政策的所在单位;如员工在多个所属单位工作过,连续工作时间超过5年,但在各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均未超过“连续5年”的,以员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作为享受此政策的所在单位。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资格:
1.本人公开发表对党和国家、对企业不利的言论,并查有实据,如在网上发表损害党和国家、损害企业利益和形象的言论,参与聚众闹事、上访等扰乱企业、社会正常秩序等行为,或违法犯罪的。
2.员工本人因故意损害企业利益受到处理处分的,本人及其在公司工作的直系亲属均不享受。
3.本人移民国外或长期在国外生活、定居国外的。
(三)东北制药“方大养老金”按年度办理,按月核算。如公司当年盈利,则在次年一季度办理。
五、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东北制药“方大养老金”申请表》,并由本人将申请表交至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审核后统一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复核后,由公司财务部将养老金汇入员工银行账户。
申请手续原则上必须本人亲自来办理并按手印确认。如因重病无法亲自来所在单位办理的,重病员工家属告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将养老金送至员工手中,由员工本人签字并按手印确认。
(二)如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入住了养老院,需提供养老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员工第一次办理时需出具独生子女或无子女的有效证明。
(三)如发现不符合享受资格而领取了东北制药“方大养老金”的,或是有故意骗取行为的,立即取消享受资格并追回之前已经发放的所有东北制药“方大养老金”,同时企业依法追责。
(四)本福利政策自2018年7月18日起实施。
(五)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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