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牧厅印发通知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

来源: 青海兽医卫生/qhsydt

       近日,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通知要求,青海省农牧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生猪及其产品调运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有关规定,不得从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疫区所在省的种猪,经实验室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出本省。经陆路跨省调运生猪不得途经发生疫情的省。

        通知明确,发生疫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受威胁区以外地区生猪及其产品的调运等,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限制省内生猪调运。发生疫情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市(地,以下简称“市”)、省,暂停生猪调出本县、本市、本省,关闭省内所有生猪交易市场。有2个以上(含2个)县发生疫情的市,暂停该市所辖各县生猪调出本县。有2个以上(含2个)市发生疫情的省,暂停该省所辖各市生猪调出本市。

      (二)规范生猪产品调运。有1起疫情的县,暂停该县生猪产品调出该县所在市,暂停该市所辖其余各县生猪产品调出本省;有2起以上(含2起)疫情的县,暂停该县生猪产品调出本县,暂停该县所在市所辖其余各县生猪产品调出本市。有2个以上(含2个)县发生疫情的市,暂停该市所辖县生猪产品调出本市,有2个以上(合2个)市发生疫情的省,暂停该省所辖市生猪产品调出本省。

      (三)强化屠宰管理。发生疫情的县,暂停生猪屠宰活动。生猪屠宰企业经彻底消毒、环境样品和猪肉产品检测合格,并经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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