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稽查篇——打击医托,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的职责分工?

来源: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SCWSJSJD




 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本书稽查篇——

打击医托,

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的职责分工?




打击医托,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的职责分工?



针对医托骗取患者就医,并从中牟利的诈骗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公安职责:

打击医托属公安部门法定职责,依据《治安处罚法》处罚。如接到相关投诉,或监督检查中发现医托行为,要向公安部门移交;

如诈骗金额超过3000,则涉嫌构成诈骗罪,公安机关应移送司法机关。违法医生和医托为共同犯罪,一并移送。




卫生职责:

一、确有证据证明聘用医托的医疗机构和医生

对确有证据证明聘用医托的医疗机构或和医托、号贩子內外勾结谋取不当利益的医务人员,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超范围,使用非卫,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按《条例》《条例细则》处罚;

对聘用医托的医生按《执业医师法》37条(十)项处罚;


二、无证行医

(一)设置者与行医不是同一人:

    1.对设置者

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对行医者

医师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非医师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二)设置者与行医者为同一人

均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工商职责:

医托或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或在网络上发布医疗广告及虚假网络信息,由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军队职责:

部队医院利用医托欺骗患者,招揽生意。由军队负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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