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乐山市药监局发布两则行政处罚案件,一则是乐山市康发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蝉蜕案,另一则是乐山市东方健康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翡翠店销售劣药颠茄片等两种药品以及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案。
生产劣药企业:
乐山市康发药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2018年5月,乐山市药监局收到四川省药品抽检结果,被告知乐山市康发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71270341的蝉蜕不符合规定。经乐山市药监局调查发现,批号为171270341的蝉蜕药屑杂质检验结果为4%,标准规定为“不得超过3%”。且此批号的蝉蜕已经售完,销售金额为49551元。
处罚依据:
乐山市康发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蝉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结果:
依据以上条款,乐山市康发药业有限公司被处以以下处罚:
1、没收生产、销售劣药蝉蜕的违法所得49551元;
2、罚款61938.75元
罚没款共计111489.75元人民币
销售劣药、违法购药企业:
乐山市东方健康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翡翠店
违法事实:
2018年5月,乐山市药监局对乐山市东方健康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翡翠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在该药店查见吡罗昔康片、颠茄片各一瓶;2、查见未见包装标签的中药饮片共113种。上述药品已查封扣押。
处罚依据:
乐山市东方健康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翡翠店销售劣药颠茄片等两种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结果:
责令乐山市东方健康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翡翠店改正销售劣药以及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上述药品2盒、中药饮片113种;
2、没收上述中药饮片的违法所得7260.49元;
3、给予吡罗昔康片货值金额6.5元2倍罚款13元;
4、给予113批中药饮片累计货值金额为:13773.12元3.5倍罚款48205.92元;
共计罚没款55479.41元人民币。
文章来源:医药手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