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出台,不仅为互联网医疗健康的企业正名,也为其发展路径提供了参考内容。
记者|田庄
来源|中国县域卫生
近日,有关方面“互联网+医疗健康”的相关文件密集发布。
先是,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
接着,9月13日,国家卫健委又发布《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规划发[2018]23号)。
前者目的是“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后者提到,“为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服务管理,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健康医疗大数据作为国家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的作用”。
首次明确互联网诊疗的定义
在“国卫医发[2018]25号”文件中,提到了《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三个文件的内容包括:互联网诊疗的执业细则、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监督管理等,这是国家针对“互联网+医疗健康”颁布的第一部最全最细的政策,对互联网医疗行业乃至整个医疗行业,都有深远的意义。
其中,《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更是首次明确了互联网诊疗的定义: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有评论认为,“国卫医发[2018]25号”文件的出台,不仅为互联网医疗健康的企业正名,也为其发展路径提供了参考内容。
可以预见的是,一是未来该行业的发展也将越来越规范,头部企业的示范效应更强;二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互联网医疗健康行业中,竞争也将加剧,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在此同样适用;三是实体医疗机构越来越开放,不仅接纳第三方(企业),而且医疗人才的流动或许更加频繁,所谓的医院围墙,也将被打破,优质医疗资源有序地流动;四是人们获取医疗服务更加便捷;五是资本对于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投入也将增加,只是更多倾向于拥有实体医疗机构资源的项目。
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应用发展
仔细研读“国卫医发[2018]25号”文件,可以发现,无论互联网诊疗,还是互联网医院、远程诊疗,都是围绕实体医疗机构合作展开,而非独立运作。而其中涉及到的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等问题,无疑越发突出。
对此,今天(9月13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国卫规划发〔2018〕2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应用单位及个人在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中的责权利,对于统筹标准管理、落实安全责任、规范数据服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应用发展,标准是前提,安全是保障,服务是目的。”“国卫规划发〔2018〕23号”文件的官方解读稿特别提到,这一文件充分总结了福建、江苏、山东、安徽、贵州五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试点经验基础。
官方解读稿强调,健康医疗大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安全关系到国家战略安全、国家生物安全、人民生命安全和公民个人隐私安全。
例如,官方解读稿提到,“在数据利用方面,责任单位应坚持包容审慎的态度,加强数据的规范应用和服务,推动部分健康医疗大数据在线查询,同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保障各相关方合法权益。”
另据悉,国家卫健委将于9月14日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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