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综合医疗篇——医师在暂停执业期间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如何处理?

来源: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SCWSJSJD




 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本书综合医疗篇——

医师在暂停执业期间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如何处理?




医师在暂停执业期间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如何处理?



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处理方式


首先应当针对被暂停执业医师在处罚后提前考核,并依据《医师定期考核办法》27条认定其考核不合格。同时由于该医师在暂停执业期间,拒不遵守《执业医师法》37条之规定依法暂停执业,继续违法从事执业活动,应再次依据《医师定期考核办法》18条之规定,再次提前考核并认定其考核不合格,依据《医师定期考核办法》26条之规定,注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律依据

01

《医师定期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二种处理方式


直接认定该医师在被暂停执业期间,不遵守法规规定,违法执业,属“情节严重”,直接再次立案,依据《执业医师法》37条,予以“吊销其执业证书”

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律依据


01

《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注: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均有要求卫技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要求,如《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院工作制度》《病历书写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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