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证券局对英大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 药企多医药并购/yaoqiduo01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5月,我局对你公司公司债业务及发行次级债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未勤勉尽责,未审慎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等情况,未在对各种尽职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

二是部分受托管理公司债券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存续期发行人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监测,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还本付息安排监督不及时、核查不足,未能有效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对《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守法合规意识,对存在的问题切实进行整改,并于2018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8年9月4日


第七条 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四)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六)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七)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可以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或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八)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第五十二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