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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增强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严肃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从即日起我院开展“无红包”创建活动。本活动适用于在医疗机构临床一线工作的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等医务人员。
所称的“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以各种名义收受患者或其亲友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财物。主要包括:
(一)患者或其亲友主动送予、医务人员无法拒绝的;
(二)通过中介或第三方变相取得的;
(三)通过暗示、勒卡、变相勒卡索取的。
纠治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要按照属地原则,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长效治理。
望广大患者朋友们予以监督,查实医务人员收受“红包”不上交或不如实上交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由所在单位予以追缴,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职称评审资格,及相应的组织处理和行政处罚,医师定期考核为不合格;并根据以下情形给予相应处罚:
(一)被不同人实名举报收受“红包”3次以上为查实的,医务人员应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
(二)查实收受“红包”金额(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处分,记入黑名单3个月,医务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处罚;
(三)查实收受“红包”金额(价值)在500元至1000元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记过处分,记入黑名单6个月,医务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令其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处罚;
(四)查实收受“红包”金额(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记入黑名单1年,医务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令其暂停1年执业活动处罚;
(五)查实收受“红包”2次以上的,或累计收受红包金额(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或通过中介、第三方变相取得的,或暗示、勒卡、变相勒卡索取的,由所在单位视情形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记入黑名单2年,医务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
(六)查实非医师其他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的,根据数额和情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医师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七)医务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因收受“红包”问题受到处分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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