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资经绩效考核后发放,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等倾斜。
记者|戚向坤
来源|中国县域卫生
近日,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甘肃省卫计委)、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绩效工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基层发〔2018〕334号),就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提出具体意见。
据了解,此《通知》明确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实施范围为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参照执行。
《通知》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实施范围为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绩效工资考核更合理
随着经济社会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现了绩效考核不够规范、内部分配不够灵活、职工活力不能有效调动等问题,绩效工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实际。
在我国,基层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基础工资与绩效工资拉不开档次,激励作用甚微,甚至出现了“大锅饭”现象。由于干多干少一个样,医护人员缺乏医疗服务的积极性和内动力,从而导致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功能严重萎缩。
甘肃省此次发布的《通知》,在现行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不变的基础上,绩效工资经绩效考核后发放,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等倾斜。
《通知》要求,县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部分,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
《通知》明确,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时,应综合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人员结构、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统筹平衡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的关系,逐年作出适当调整。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下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可在上年度的基础上适当核增,考核合格的不予核增,考核不合格的适当核减。
绩效工资可发放到个人账户
《通知》强调,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部分,继续按原渠道拨付发放;绩效工资部分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账户,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后,按月或季度通过银行代发至个人账户。
《通知》明确,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结合实际需要,自主进行内部分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结合单位实际,在制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发放项目时,设立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加班补助、值班补助、夜班补助、下乡补助、全科医生补助、有毒有害特殊岗位补助等项目,充分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具体项目及标准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确定,报县级卫生计生、人社、财政等部门备案后实施。
同时,要求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以公益服务为核心,突出公益性职责履行、合理用药、费用控制、运行效率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建立起科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具体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内部绩效考核办法,突出岗位职责履行、工作数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内容,充分运用考核结果,合理拉开分配差距,以充分体现收入分配的激励约束机制。
多部门协作促落实
此外,《通知》在政策落实方面提出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履责,密切协作,确保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有效落实。各级卫生计生、人社、财政部门要注重政策衔接,及时出台相关配套办法,推进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连续稳固落实。并对县级有关部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1.县级人社部门根据通知精神,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动态调整的核定工作;
2.县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好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保障责任;
3.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并加强考核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搞好内部分配。
同时,要求省、市级卫生计生委将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加强督导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实施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凡实施不力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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