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人”抢孩子”案情:北京警方最新通报,抢错孩子认错儿媳!

来源: 滨州康乐大药店/bzkldyd


  2018年10月2日,丰台区大红门某商场孩子被抢一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市公安局组织专班对案件进行了复核,现将相关情况予以通报:


  10月2日上午,女事主张某携其子(11个月)在丰台大红门某商场内购物时,遇到3名女子阻拦,其中一名女子将躺在婴儿车内的孩子抱起欲离开,另两名女子对张某进行阻拦,事主呼救后,商场工作人员制止了3名女子的行为,并将孩子还回张某,3名女子遂离开现场。后事主向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电话报警,民警迅速处警,对事主进行访问,并同步开展查找涉案人员、询问证人、调取监控录像等工作,在此期间,涉案人员两次到商场营运部,称商场工作人员抢走了自家的孩子并要求归还,被民警发现后将上述几人控制,带回派出所审查。


  因此案涉及未成年人,丰台分局立即部署刑侦支队和派出所共同开展工作,调取了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询问了相关证人,对涉案人员进行了讯问,并与其户籍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了解家庭及职业等相关情况(涉案人员均无违法犯罪前科)。现场监控视频、涉案人员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并还原事发过程。

经丰台分局工作查明,李某(女,62岁,山东人),因其子(男,39岁,山东人)与儿媳张某某(女,38岁,本市人)感情不和,其儿媳拒绝李某见其孙子(14个月),双方自2017年7月孩子出生后就曾因李某想带孩子回老家抚养等原因而产生纠纷,之后李某就没有见过儿媳和孩子。期间,双方曾屡次发生矛盾,分别于2017年8月,2018年3月、7月、8月在北京报警求助。2018年6月18日,李某儿媳张某某到李某儿子户籍地法院起诉离婚,2018年8月21日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李某及老伴因儿子与媳妇关系不合,一直见不到孙子,其多次向在从事销售工作中和外出旅游中结识的朋友沙某某(女,39岁,内蒙古人)、高某某(女,68岁,天津人)、运某某(女,63岁,天津人)等人诉说以上情况,在日常交往中,几人关系较为密切,沙某某等同情李某的遭遇,愿意为李某帮忙找其儿媳要回孩子提供帮助。


此次,李某与暂住在燕郊的沙某某及家住天津的高某某、运某某等相约于10月2日来到李某的儿媳所居住的丰台区角门东里某小区,准备找李某儿媳讨要孩子。


上午10时许,李某从远处看到女事主张某推婴儿车出小区,从侧脸及体型上,错将张某认成自己的儿媳,在追赶过程中李某摔倒,其让沙某某、高某某和运某某继续去追赶“儿媳”,沙某某、高某某、运某某等人紧跟事主张某进入附近商场,并有强行抱走孩子的行为,被商场工作人员制止并报警,沙某某等人遂离开商场找到李某,并两次到商场营运部,对于商场人员阻止自己“带回孩子”表示不满,向商场讨要说法,后被现场工作的民警带回派出所询问。


  对于李某等人的供述,办案民警先后走访了李某的儿子和儿媳,证实婆媳双方及夫妻双方确因感情不合、抚养权等问题有较深矛盾;走访了事发现场的商场员工和目击群众,证实了李某、沙某某等人有针对商场员工阻止“奶奶要回孙子”表示不满,要讨说法的情况;通过照片比对,证实事主张某与李某儿媳均配戴眼镜,身高、体态、脸型存在相似之处,且除李某远距离观察将人认错外,来“帮忙”的沙某某等人都没有见过李某儿媳本人;通过居住情况查询,事主张某与李某儿媳二人同住在一个小区内;通过调取监控视频,能够印证沙某某在小区东侧铁门徘徊,后沙某某等人尾随事主张某进入商场并抱走孩子且被制止的情况,以及李某等人事后到商场营运部,找商场工作人员“要孩子”的情况。

  

  2018年10月3日,丰台分局依据调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李某、沙某某、运某某、高某某等4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其中高某某因患有心脏病、脑梗、糖尿病等多种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停止执行拘留。


  因对公安机关工作有异议,2018年10月4日,事主张某的爱人到丰台分局提请复议,分局已经受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新京报最新报道

今日北京警方通报“北京丰台抢孩子”事件,经核查,系老人李某某因常年看不到儿媳和孙子,纠集朋友欲抢回孙子,当日依据手机照片和身形将住在同小区的事主张女士错认为老人儿媳,进而变为“抢子事件”。

  新京报记者进一步采访了解到,当日老人集结了朋友分头去儿媳小区,因儿子先期生气离开等巧合,产生了一群人辨错儿媳抢错娃的闹剧。


孙子出生第二天后奶奶再没见过孩子

  新京报记者采访了解到,2016年6月8日,李某某的儿子和儿媳张某某(非事主张女士)结婚后孕育一子,但在怀孕期间双方为了坐月子等问题产生矛盾。孙子在2017年7月30日出生,8月1日,双方便因争夺孩子在医院报警,此后李某某再也没有见到孩子。

  期间,儿媳张某某和其父母一直住在角门的小区抚养孩子,女方态度坚决,不让婆家看孩子。李某某和儿子租住在燕郊,因为想念孩子,母子俩曾先后三次来到儿媳所在小区讨要孩子,儿媳也因此在属地派出所报警。

  张某某在丈夫户籍地起诉离婚,2018年8月21日,法院判决两人不准予离婚。但此后老人仍见不到孙子,便和朋友沙某某、高某某等人约好抢回孩子。10月2日一早,李某某及儿子、朋友等6人分别乘车、地铁赶往角门某小区预争夺孩子。但在当日一早到了小区后,李某某儿子不想让母亲介入夫妻纠纷,被李某某拒绝,其子临时生气乘车返回燕郊。



儿媳清晨离开 老人错把邻居当儿媳 

 为了还原当日事件情况,今日警方向媒体公布了相关监控视频,显示在角门东里某小区,当日早晨7点46分,儿媳张某某与父母带着孩子(李某某亲孙子)从角门东里小区东门外出。当时姥爷抱着小孩出了小区,张某某在后边推车和姥姥一起走出。

  10时许,沙某某出现在小区北门。10点28分,事主张女士独自推着孩子从小区东门出来。通过视频可以发现张女士确实从脸型、眼镜和体态上像老人儿媳张某某。据介绍,就是这时老人李某某从后侧脸认为对方是儿媳,叫沙某某一起追上去,但她因腿脚不好摔倒,沙某某追了上去。另一段视频显示,沙某某与高某某、运某某相遇,和推着孩子的张女士擦肩而过,沙某某向后来两人指了指张女士,随即自己跟了上去,一直进入商场内。

  10点34分,张女士推着孩子进了商场北门,沙某某随后跟了上去。后李某某乘坐管某某开的车赶到(之前曾乘坐该车从燕郊来涉案小区),和运某某、高某某在商场会合。10点40分,运某某、高某某进入商场北门,进商场后与沙某某会合。其间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到沙某某朝几人招手,示意上去。


孩子父亲不知抢错人

当日下午1时许,沙某某等人又带着李某某回到了商场。据商场营运部工作人员说,当时办公室只有他值班,大概下午1点多,一个老太太(李某某)带着年轻点的女士(沙某某)来到办公室,直接问他是不是商场负责人,称“我的孩子被你们员工抢走了,我就想起是不是上午抢孩子的事情了。”

这位工作人员说,自己安抚老人后便通知员工联系警方。其间,李某某介绍了家里情况,称儿子儿媳感情不和在闹离婚,情绪激动,语速很快。后又进来一名男子揪着保安领带,情绪很激动。

后经警方调查,该名情绪激动男子就是李某某儿子李某,他早晨和母亲分开后,在回燕郊的路上听说孩子被找到了,便乘车往回赶,但他当时并不知道母亲抢错了人。

“我们调取了监控记录以及乘车记录等,可以看出在抢人时李某某因摔倒以及儿子不在现场,并不知道沙某某等人抢错了人,而沙某某等人也不认识李的儿媳。”民警介绍。在将涉案6人传唤带到派出所,经调查印证该事件是一场误会。



﹌﹌﹌﹌﹌﹌﹌﹌﹌﹌﹌﹌﹌﹌﹌﹌﹌﹌﹌﹌﹌﹌﹌﹌﹌﹌﹌

释法:老人抢“孙子”系误会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丰台警方表示,通过居住情况查询,事主张女士和李某某儿媳确实都住在一个小区,警方在作出处理决定前调取了证据,包括李某某儿子儿媳的离婚判决书、多次报警记录等,认为该案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并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李某某、沙某某等4人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在调查清楚后已经和事主说明情况。

针对此案,北京市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毕文胜认为,抢孩子在刑事上涉及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前者是人贩子以牟利为目的,后者是为了收养或奴役。

该案中,李某某等4人本身为抢回自己的孙子,行为从刑法上都不构成上述罪名。最后警方因对方扰序做出治安处理是依照职权作的行政处罚行为,该案从案件接警处置到调查处理都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北京天驰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猛认为,该案以治安处罚法对抢孩子人员进行拘留,若事主张女士认为,涉案人员对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和精神造成侵害,可以进一步到人民法院起诉索赔,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中心店:黄河三路渤海五路交叉口西北角

咨询电话:0543-3210000

一店:黄河二路渤海三路东120米路南

咨询电话:0543-3278999

二店:杨集农村信用社向西150米路南

咨询电话:0543-3520906

三店:滨北办事处张集卫生院西150米

咨询电话:15065279423

五店:文安东路闫家堤口菜市场东50米

咨询电话:13455777735

六店:长江三路渤海十三路西200米路北

咨询电话:0543-3470987

十二店:惠民县姜楼镇农业银行斜对

咨询电话:0543-5891839

十三店:梁才办事处原供销社西30米路北

咨询电话:0543-3322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