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征求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提到,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6个级别。其中第四十二条明确提到综合医院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
10月9日,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征求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对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提出建设标准,涉及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医疗设备等多个维度,其中第四十二条明确提到综合医院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
《标准》提到,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张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899床、900~1199床、1200~1500床及以上6个级别。《标准》说明中提到:实践证明,在同一区域,综合医院规模过大,会产生患者过于集中、工作人员过多,管理难度加大、医疗环境和服务质量下降、综合效率及效益偏低等诸多问题。因此,综合医院建设规模应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和现有需求及增长趋势等因素,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确定。
此外,关于信息化建设《标准》还提出明确要求:“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医疗业务和医院管理相适应的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并确保医院数据和网络信息安全。”即:综合医院应按照“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规范”等国家、行业要求,达到相应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推进我国智慧医疗建设。
关于征求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规划处(规财处):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4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25号)要求,我司组织开展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修订工作,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请你们组织有关机构和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8年10月31日前反馈我司。
该稿同时向社会公开,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时间截止10月31日。请将书面意见邮寄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划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或传真至010-68792845,或发送电子邮件至quyr@nhfpc.gov.cn。
联 系 人:梁建岚、赵美英、曲怡然
联系电话:13511062961、15110162214
010-68792060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张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899床、900~1199床、1200~1500床及以上6个级别。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三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医疗设备组成。场地包括建设用地、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门诊、住院、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智能化设备、动力设备、燃气设备等。
承担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还应包括相应预防保健、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四条 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医院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镇公共设施。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医疗环境的特殊要求,建设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地形规整,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二、市政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宜临两条以上城市道路。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布局科学、功能分区合理。
二、应急救援路线合理,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避免交叉感染。
三、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合理组织院区建筑空间,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建筑宜相对集中布置,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四、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病房和医务人员工作用房宜获得良好朝向。
五、污水处理站及垃圾收集暂存用房宜远离功能用房,并宜布置在院区夏季主导风下风向。
六、设置传染病门诊的综合医院,应合理布置,避免交叉感染。
七、新建医院应配套建设患者、医护人员的康复、活动场地。
八、新建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二处。
第十九条 新建综合医院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容积率宜为1.0 ~1.5。改建、扩建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地规划要求调整,但容积率不宜超过2.5。
第二十条 综合医院绿地率应符合当地规划的有关规定,新建综合医院应有较完整的绿化布置方案,设置相应的室外活动场地,绿地率不宜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绿地率不宜低于30%。
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七项用房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调整。
第二十三条 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等大型医用设备的房屋建筑面积,可参照表3的面积指标增加相应建筑面积。
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
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第二十四条 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35m2的标准增加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50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开展动物实验研究的综合医院,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动物实验室。
开展国家级重点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按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每个3000m2增加相应的实验用房;承担国家、国际重大研究项目的综合医院,应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单独报批。
第二十六条 承担教学和实习任务的综合医院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4的规定。
注:学生的数量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七条 承担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的综合医院,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规范化培训人数,按照1000平方米/个的标准增加培训用房面积,按照10平方米/人的标准增加教学用房面积,并按照12平方米/人的标准增加学员宿舍面积。
第二十八条 综合医院图书馆按照编制内职工2m2/人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室内活动用房按照编制内职工1m2/人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院内生活保障用房按照0.4 m2/床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
第二十九条 综合医院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卫生应急储备设施的,应按有关规范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构建舒适、怡人的诊疗环境。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各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0233)中重点设防类(乙类)进行抗震设防,并根据相关国家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合理采用减隔震技术。
第三十三条 综合医院建筑宜以多层、多层及高层组合形式为主。门急诊楼、医技楼、住院楼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住院楼不宜设置阳台;因功能需要而设置阳台的,应设有相应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四条 综合医院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三层以上医疗用房电梯不得少于二台,其中一台为无障碍电梯,病房楼应单设污物电梯。
第三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及当地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相关标准,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并根据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十七条 候诊区等公共空间应充分考虑老弱病残孕等特殊患者需要,设置无性别卫生间、哺乳室和婴儿整理台等。
第三十八条 门急诊、病房、手术室等区域应设置医患交流室、医护人员休息区等,注重人文关怀,为医务人员提供必须保障。
第三十九条 综合医院的室内装修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选用坚固、环保、安全的材料,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和有尖锐棱角的家具,室内空气质量应达到相关标准。
二、室内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易维修。
三、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四、地面应选用防滑、易清洗的材料;检验科、血库、病理科等用房的地面用材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防尘、防静电。
五、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易洁净、耐腐蚀、可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六、厕所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玷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洗手池和便器宜采用非手动开关。男女卫生间的便器设置比例应小于或等于1:2。儿科等区域卫生间应设置儿童卫生间或儿童专用洁具等。门诊区域应设置医务人员专用卫生间。
七、儿童诊疗区域的门窗、家具和楼地面等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八、检查、治疗用房应满足使用人群的隐私要求,注意开门方向,宜设闭门器。房间内宜设置隔帘或屏风。
第四十条 综合医院的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宜采用综合管廊形式。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井并根据需要设置设备层。设备层及主要管道沟应考虑设备系统及干管维修和通风,并采取防水措施。
第四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供配电系统和设施应安全可靠,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配备应急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及有关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要求。
第四十二条 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医疗业务和医院管理相适应的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并确保医院数据和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三条 综合医院在室内外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四条 综合医院绿化植物配置应避免选用种子飞扬、有异味、有毒、有刺及过敏性植物,不应使用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第六章 医疗设备
第四十五条 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根据医院的不同功能、专科特长和所承担医疗诊断、疾病预防、康复保健工作任务,参照有关基本医疗装备配置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要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促进区域卫生资源共享。
第七章 相关指标
第四十七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或投资估算,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业务用房的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新建普通办公楼单方造价的1.5-2倍确定。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筑工程造价可按照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四十八条 综合医院的人员编制,应按有关编制规定并结合医院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十九条 综合医院的经济评价与后评估,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与后评估的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有关规定”或“应按照……执行”。
(END)
杭州市卫生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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