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保人员外配处方药品费用手工报销的温馨提示

来源: 西城医保中心/xichengyibao

 根据北京市医保中心《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实时结算外配处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京医保发〔2018〕40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用药、减少现金垫付,自2018年7月23日起,外配处方药品费用可以在定点零售药店持社保卡实时结算。

  参保人员手工报销外配处方药品费用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保人员未发社保卡,或已发社保卡丢失(损坏)后申请补(换)社保卡期间,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外配处方,应有医师签名,一式俩份,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配专用章。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时,定点药店按照外配处方的药品信息配药后,发生的药品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定点药店全额现金结算,并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发票和药品明细单。

  二、外配处方信息下载不成功时,发生的药品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定点药店全额现金结算。定点药店按照外配处方的药品信息配药后,在两份外配处方上均注明“外配处方信息下载不成功”字样,加盖定点药店收费章(或公章),并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发票和药品明细单。

 三、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定点药店购买药品的全额结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由参保人员持相关单据报送单位或社保所,单位或社保所汇总后向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相关业务流程进行申报。

               

                西城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