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稽查篇——医院的医生护士采用多开药少用药等方法将患者的药品倒卖给其它医疗机构,如何处理?

来源: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SCWSJSJD




 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本书稽查篇——

医院的医生护士采用多开药少用药等方法

将患者的药品倒卖给其它医疗机构,如何处理?





医院的医生护士采用多开药少用药等方法将患者的药品倒卖给其它医疗机构,如何处理?



应认定为医务人员盗窃患者财物,若涉案药品金额不足1000元,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移送公安行政处罚;若涉案金额大于1000元,涉嫌构成盗窃罪需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依据卫生法规予以吊销执业资质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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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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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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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3.《治安管理处罚法》

111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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