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办公厅联合发文,开展2018年儿童青少年近视调查工作!

来源: 吉林卫生计生/jian-kang-ji-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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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掌握各地儿童青少年近视率基数,做好评议考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通知,组织开展2018年儿童青少年近视调查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儿童青少年近视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生近视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近日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等8部门印发了《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在核实各地2018年儿童青少年近视率的基础上,从2019年起每年开展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评议考核。为掌握各地儿童青少年近视率基数,做好评议考核,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儿童青少年近视调查工作。 
  一、调查方法 
  (一)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则上依托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全国学生常见病和健康影响因素监测”,开展本地2018年儿童青少年近视调查工作。如本地已有儿童青少年近视相关调查专项,也可依托开展。6岁儿童近视情况的调查,可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 

  (二)调查方案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同意后实施。调查方案应当注意科学性、可行性和抽样代表性,确保调查结果真实、有效。 
  二、调查范围 
  (一)市县数量:每省份在2018年“全国学生常见病和健康影响因素监测”3个监测城市基础上,应扩大调查范围,要求至少覆盖40%地级市,每个地级市至少覆盖1个城区和1个县。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增加调查城市数量,力争逐步实现全覆盖。 
  (二)学校数量:每个地级市在“全国学生常见病和健康影响因素监测”调查12所学校基础上,至少增加4所幼儿园,其中城区至少7所学校(2所小学、2所初中、2所高中、1所职高)和2所幼儿园,县至少5所学校(2所小学、2所初中、1所高中)和2所幼儿园。选择开展调查工作的学校和幼儿园应当能够代表当地整体情况。 
  (三)学生数量:要求小学、初中、高中全年级覆盖,幼儿园在大班抽取6周岁儿童开展调查,要求以整班为单位开展,每个学校每个年级抽取至少80名学生开展视力调查。 

  三、视力筛查技术要求 
  各地儿童青少年近视率调查工作须按照《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规范》(见附件)进行。前期已开展了相关工作,如不符合《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规范》要求的,须重新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2018年儿童青少年近视率将作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评议考核基线数据,各地要在省(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调查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制定调查方案、专业指导和质量控制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入校现场调查、学生组织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经费保障等工作。 
  (二)加大政策和资金保障力度。各地在“全国学生常见病和健康影响因素监测”工作基础上,要加大人员和设备保障,确保本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要结合中央财政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本次新增地市调查所需工作经费由地方统筹安排。 

  (三)加强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估。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要组织或依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调查工作,对入校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加强对近视筛查人员的专业培训、指导和技术考核,开展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加强监督检查,每省份要选取至少5%的学生进行现场复核。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将对各省份调查工作进行抽查,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情况,将予以全国通报。 
  (四)调查结果审核与报送。各省份儿童青少年近视调查结果经本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确认同意后,于2018年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同时,调查具体数据通过“全国学生常见病和健康影响因素监测信息系统”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学校卫生中心。 

  附件: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规范 

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规范


  根据教育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为配合做好儿童青少年近视率调查,特制定本筛查规范。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学龄前大班和小学、初中、高中生进行近视筛查。筛查结果不具有临床诊断意义,确诊需到眼科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 
  二、检查内容 
  包括远视力检查和屈光检测。 
  三、术语和定义 
  1.近视 Myopia 
  当眼调节静止时,平行光线进人眼内成像焦点在视网膜前。 
  2.近视筛查 screening of myopia 
  应用视力检查、非睫状肌麻痹状态下自动电脑验光等快速、简便的方法,将健康人群中可能患有近视的人同那些没有近视的人区分开来。 
  3.球镜度数 diopter of spherical power 
为使近轴的平行光会聚于一个点的镜片度数。 
  4.柱镜度数 diopter of cylinder power 

  为使近轴的由平行光线会聚的两条相互分离且互相垂直的焦线在视网膜上聚焦成一个像点,含有2个主顶焦度的镜片度数。 
  5.等效球镜度数 spherical equivalent refraction, SE 
  球镜度数加上1/2柱镜度数。 
  四、筛查机构和人员 
  筛查机构应具备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备符合要求的筛查人员。 筛查人员应持有眼视光相关的国家执业医师、技师或护士资格证书,并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 
  五、筛查设备 
  筛查使用的仪器设备应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和检测,并定期接受计量检定和校准。视力检查表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1533标准对数视力表)的规定。屈光检测建议采用台式自动电脑验光仪,验光仪应符合标准(ISO 10342眼科仪器—验光仪)的规定。 
  六、筛查场所 
  1.筛查场所应干净、整洁,并保持安静。 
  2.筛查场所面积大小及光照强度应满足国家标准GB 11533中关于视力表使用的检查距离及照明要求。 
  3.筛查场所温度、湿度应符合台式电脑验光仪对工作环境的要求。 
  七、远视力检查 
  1.检查人员和器材准备 

  (1)检查者穿白大衣或工作服、戴好口罩及帽子、清洗双手。 
  (2)检查前应准备好视力表、遮眼板和指示杆。指示杆的头端不能太细,并应漆成黑色。 
  (3)视力表悬挂高度应使视力表5.0行视标与受检者的双眼等高。 
  (4)视力表应置于被检眼(结点)前方5米(即远视力表标准距离)处;或在被检眼(结点)前方2.6米处立一面垂直的镜子,以确保经反射后的总距离为5米。镜中的视标图像必须无明显变形。 
  (5)视力表应采用人工照明,如用直接照明法,照度应不低于300lx;如用后照法(视力表灯箱或屏幕显示),则视力表白底的亮度应不低于20Ocd/m2。 
  (6)无条件时,可利用自然光照明,光线应充足。 
  (7)视力表应避免阳光或强光直射。照明力求均匀、恒定、无反光、不眩目。 
  2. 检查要求 

  (1)检查视力前向受检者讲解检查视力的目的、意义和方法,取得合作;并询问是否有学生正在佩戴有隐形眼镜(包括软镜和硬镜)或者夜戴角膜塑形镜,如有,应文字注明在记录表上(见附件1)。配戴眼镜者(包括隐形眼镜)应摘去眼镜,检查裸眼视力。为在进行近视筛查的同时做好后续眼健康服务,配戴眼镜者(包括隐形眼镜)应加查戴眼镜视力。 
  (2)检查在室内进行时,受检者从室外进入后应有15分钟以上适应时间,不能立即测试。 
  (3)检查前不要揉眼,检查时不要眯眼、斜视、偷看、往前伸。检测人员应随时注意监督。 
  (4)用遮眼板时,要提醒受检者不要压迫眼球,以免影响视力。 
  (5)不宜在紧张视近工作、剧烈运动或体力劳动后即刻检查视力。 
  (6)确认为佩戴角膜塑形镜的受检者计入近视样本。 
  3. 检查方法 
  (1)远视力检查须两眼分别进行,先右眼后左眼。嘱受检者用遮眼板或手掌遮盖一眼,检查者用指示杆从第一行的最大视标(4.0行视标)开始,自上而下。逐行检查,要求受检者在3秒钟内说出或用手势表示该视标的缺口方向,受检者说对的最后一行视标所表示的视力即为受检者该眼的视力。 
  (2)每行通过的标准是测出被检眼所能辨认的最小行视标(辨认正确的视标数应超过该行视标总数的一半),记下该行视标的视力记录值,即为该眼的视力。 

  (3)如果受检者在5米处不能识别视力表4.0行视标,则让其逐渐向视力表走近,直至刚能识别4.0行视标为止。记录被检眼与视力表的距离,用4.0加上不同距离相应的校正值,记录为受检者的视力。例如,受检者在4米处刚能识别4.0行视标,4米处校正值为-0.1,则4.0-0.1=3.9,其被检眼视力记录为3.9。不同距离的视力校正值见下表: 

远视力表变距校正表 

检查距离(略值)

校正值

记录的视力值

5米

0

4.0

4米

-0.1

3.9

3米

-0.2

3.8

2.5米

-0.3

3.7

2米

-0.4

3.6

1.5米

-0.5

3.5

1.2米

-0.6

3.4

1米

-0.7

3.3

  (4)若在小于1米处仍无法看清最上一行视标,视力记录为0.0。 
  八、屈光检测 
  屈光检测应采用客观检查法,在非睫状肌麻痹条件下,使用台式自动电脑验光仪进行检测。 
注意事项: 
  (1)每日筛查开始前,应采用标准模拟眼进行仪器矫正,并将柱镜值调至负值状态。 
  (2)每只眼应测量3次,取平均值;如其中任意2次的球镜度数测量值相差大于等于0.50D,则应进行额外的测量,再取平均值。平均值应保留两位小数。 
  (3)戴眼镜者(包括隐形眼镜)摘去眼镜后再进行电脑验光。 
  (4)对于调节能力特别强,多次检测数值波动大的学生,应当在记录表上注明。 
  (5)屈光检测应采用实测值,不得用问卷、自报等方式获得。 
  (6)检测时发现的异常情况需用文字备注说明。 
  (7)屈光度检查结果打印出来后,将结果黏贴在记录表的“电脑验光单粘贴处”,同时将左、右眼的屈光度均值记录到表格中的相应位置。 
  九、近视筛查标准 
  裸眼视力<5.0且非睫状肌麻痹下电脑验光等效球镜度数<-0.50D。 
  十、数据记录与结果告知 
  筛查人员应对筛查结果进行记录,包括受检者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等)、双眼裸眼视力、双眼球镜度数、柱镜度数、轴位等结果。
 
  筛查后,筛查机构应及时给出结果反馈,对需要进一步转诊复查的对象应发放《复查告知书》;检查结果判断为正常时,也应反馈给学生家长。同时,对所有受检学生和家长发放包括近视防控在内的眼保健科普知识宣传资料。 

  附表


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结果记录表

 

姓名:                      出生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性别:□男 □女        民族:                籍贯:             

省(市):              市(区):            学校所属社区(街道):           

学校:                  年(班)级                            

检查时间 _______年______________

 

视力检查结果

眼别

裸眼视力

戴镜视力

请打勾选择(□框架眼镜 □隐形眼镜 □夜戴角膜塑形镜)

右眼



左眼



(请以5分记录法记录)

自动电脑验光结果


球镜

柱镜

(散光)

轴位

(散光方向)

右眼




左眼




(球镜、柱镜填写请保留两位小数)

 

其它需注明的特殊情况:                               

 

 

 

电脑验光单

粘贴处

 

 

   

 

 

 

 

 

 

注:

1.戴镜视力指配戴自己现有的眼镜看到的视力水平。

2.“电脑验光”中,“球镜”为近视或远视度数,负值“-”为近视,正值为远视;“柱镜”为散光度数;轴位为散光的方向,有散光度数才会有散光轴位。

3.本次电脑验光为非睫状肌麻痹下验光进行近视筛查,结果不具有诊断意义。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健康中国

文件及附件详情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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