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实施以来,长兴县卫生监督所自”十一“长假开始连续开展禁烟宣传,在浙江卫生监督、湖州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健康长兴、长兴卫生监督等微信公众号及长兴报上普及吸烟危害和禁烟条例知识,得到了市民的广泛支持。
10月23日晚上,长兴县卫生监督所组织两支禁烟执法队,对城区部分大型宾馆、美容美发店及足浴店进行突击检查,检查情况不容乐观。
发现两家足浴店的大厅内均有一名顾客正在吸烟,电梯口的垃圾桶上有十多个烟头,每间足浴包厢内均提供了烟灰缸,且有部分顾客正在吸烟,执法人员对正在吸烟的顾客进行了劝阻,他们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文明,并立即改正。
执法人员对其中两家提供烟灰缸且对吸烟行为不劝阻、不制止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按照《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规定各做出了警告,并处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也是长兴县首次开具的两张禁烟罚单。
控烟形势不容乐观,长兴县卫生监督所将进一步加大《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提升市民文明法治意识,为打造健康长兴、提升文明形象助力。
来源:长兴县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