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写的字龙飞凤舞,难以辨认,有些几乎可以忽略不看了。不过,医生的字还真不能缺,它是对病史和病程的客观描述,对疾病的治疗起着重要作用。
近日,新颁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正式施行,对病历的书写和保存等,都有了更严格的要求。近日,江干区卫计局首次应用该条例,严厉处罚了两家违规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A
在医疗机构A,当执法人员抽查手术病历资料时,发现咨询记录和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的医师签名栏空白。少了医生签字,这怎么行呢?因为这个问题,该医疗机构受到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B
在医疗机构B,住院病人张某某几天前的病历资料中,开具医嘱的医师为柯某某。经过执法人员调查,柯某某为临床医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是该医疗机构的试用期人员,并不具备独立开具医嘱的资质。其书写的病历资料并未经过该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该医疗机构受到警告并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病历材料无论是对患者还是医疗机构,都是维权的重要依据,以上两家医疗机构均栽在不按规定书写病历上。监督君再次提醒辖区医疗机构:病历书写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切勿图一时方便违规操作。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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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来源:江干区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