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件
甘卫妇幼函〔2018〕6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生儿复苏项目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二院、省三院、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服务中心、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兰州石化总医院、兰州誉陇黄河医院: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第三周期新生儿复苏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卫办妇幼函〔2017〕317号)要求,为进一步降低新生儿窒息的发生率、病死率和伤残率,提高儿童生存质量,扎实开展甘肃省第三周期新生儿复苏项目,全力保障母婴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复苏工作组
在县级(含)以上医疗助产机构建立新生儿复苏院内工作组,促进科室协作,加强院内新生儿复苏队伍的组织和培训,推动医疗保健机构持续有效开展新生儿复苏工作。
(一)院内工作组人员构成
新生儿复苏院内工作组由医疗保健机构行政管理人员,新生儿或儿科、产科及产房相关负责人组成。除行政管理人员外,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目前在产科、产房或新生儿病房等从事新生儿急救岗位工作。
2.接受过市州级(含)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专业团体组织的新生儿复苏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
3.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能承担培训任务。
(二)院内工作组职责
1.承担本机构新生儿复苏培训和复训工作。
2.按照《新生儿复苏指南》要求,组织开展新生儿复苏工作。
3.对本机构新生儿复苏人员的操作技术、设备和药品的使用等进行考核评估。
4.对发生在本机构的新生儿窒息案例进行评审。
5.负责本机构新生儿复苏相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三)院内工作组工作内容
1.制度建立。建立并加强新生儿复苏工作制度的落实(附件1)。
2.建立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复苏工作表,见附件2(工作表1-6、登记表1-4)。
3.开展培训。承担培训与复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1次新生儿复苏培训,培训以模拟操作为主,强调复苏现场实际操作能力的提高。对转科人员、进修人员等,应及时进行培训及考核。对本机构内参与新生儿复苏工作的医护人员进行复训,复训与考核相结合,采取“以考代训”的方式。每年至少进行1次专项考核。考核使用《操作考核表(医生/助产士)》(工作表1、2),对参与新生儿复苏的所有新生儿或儿科医生、妇产科医生、助产士及麻醉人员进行模拟操作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进行现场复训,重新进行考核。在每次培训、复训工作结束后填写《新生儿复苏院内人员培训(复训)登记表》(登记表1)和《新生儿复苏院内人员考核登记表》(登记表2)
4.设备、药品检查。对产房、手术室新生儿复苏设备和药品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填写《产房(手术室)新生儿复苏设备药品检查表》(工作表3)。
5.复苏现场抢救工作。负责促进和落实产、儿科合作制度的建立和运作,调动和组织人员参与新生儿复苏抢救工作,监督、指导参与复苏抢救的人员常规填写《新生儿复苏现场抢救记录表》(工作表4),《新生儿复苏现场抢救记录表》原则上应于复苏抢救结束后立即填写,并同时填写《新生儿复苏抢救工作登记表》(登记表3)。
6.随访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对新生儿复苏患儿开展随访工作,每次随访应填写《新生儿窒息病例随访记录表》(工作表5),每月填写《新生儿窒息病例汇总表》(登记表4)。
7.窒息病例评审。负责组织产、儿科相关人员对本机构发生的重度新生儿窒息和窒息死亡病例进行评审,填写《新生儿重度窒息(死亡)病例评审表》(工作表6)。重度窒息和窒息死亡病例发生15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填写评定意见,评审结论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依据。
(四)组织保障
每个市州至少建立1所新生儿复苏规范化培训基地,承担本地区的新生儿复苏培训及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新生儿复苏培训与复训、院内新生儿复苏制度建设、产儿科合作、临床科研等方面的引领示范和业务辐射作用。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为本机构内的新生儿复苏院内工作组提供人员、设备等各方面的支持和保障。实行院内奖惩制度,将新生儿复苏工作纳入相关科室的工作考核指标。
二、培训工作
(一)培训任务
继续开展逐级培训。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服务中心举办全省新生儿复苏项目管理和新生儿复苏师资候选人培训班。培训对象为省、市、县三级医疗助产机构从事产、儿科、麻醉及护理专业的医务人员。各市州、县(市、区)至少每年要举办一期培训,培训覆盖至乡级。
(二)培训要求
1.培训应以《中国新生儿复苏指南(2016年北京修订)》为基础,采取理论授课与模拟操作相结合的方式,注重提高学员实际操作技能和团队配合能力。
2.人员资质:参加各级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或产、儿科及麻醉专业进修的医护人员,必须提前在新生儿复苏在线考试网站实名注册信息并完成答题,通过测评获得合格证书者,凭证书方可参加现场培训或进修。新生儿复苏在线考试网站http://210.51.181.229/chinaexam/user/login.jsp。
(三)培训方法
1.采取省级重点培训,市、县、乡逐级培训方式进行。
2.授课采用互动式教学方式,集中授课,分组操作,理论授课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形式,完成对学员的理论知识、授课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训。培训前要对新生儿复苏知识进行问卷调查,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与评估,保证培训效果。
三、市级师资认证
市级师资认证工作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拟参加师资认证人员是在各地推荐参加全省培训的基础上择优选出。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完成市级师资认证的组织、实施工作;委托通过国家认证的省级专家组负责完成人员选拔、理论知识、授课技能、操作技能等具体认证考核工作。
四、继续探索长效机制
建立稳定、高效的新生儿复苏省、市级师资队伍。目前我省有49名省级认证师资和14名市级认证师资,为有效发挥省、市级师资的引领示范作用,结合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甘卫妇幼发〔2017〕271号)中危急重症救治分片责任落实的原则,原则上各相关机构的省级师资就新生儿复苏项目工作的培训、临床指导等工作在本机构对应片区开展,其中:省人民医院负责帮助武威市、金昌市、张掖市、酒泉市和嘉峪关市;兰州大学第一医院负责帮助庆阳市和平凉市;兰州大学第二医院负责帮助天水市和陇南市;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帮助兰州市、兰州新区、白银市、定西市、临夏州和甘南州。各市州应积极主动联系对口援助机构的师资,协助开展培训和临床指导工作。
项目在普遍覆盖的基础上,各市州要选择1个近三年新生儿死亡率较高的县(市、区)作为重点支持县区,在培训与复训、督导与评估、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与加强。力争以新生儿复苏项目为抓手,整合新生儿健康资源,探索将新生儿复苏管理纳入区域新生儿健康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督导时间: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服务中心继续开展飞行调研,组织专家对各市州的新生儿复苏培训工作进行省级督导。省级督导每年至少开展1次,市级每年要对重点支持地区至少开展1次监督指导。
(二)督导内容: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培训教具管理,人员培训情况,制度建立和《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落实情况及复苏技术的操作等,抽查复核助产机构当年活产数、新生儿窒息发生率及新生儿窒息死亡率。
(三)督导方法:省级督导每年随机抽查3-5个市州,每个市州随机抽查2所市级医疗保健机构和2所县级医疗保健机构。采取相关人员访谈、查阅资料、现场考核等形式开展督导。督导组于督导结束后1周内完成督导报告,报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
六、项目管理
(一)第三周期新生儿复苏项目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服务中心,负责项目培训、复训、督导任务,配合国家项目办完成省级师资认证,组织开展市级师资认证,汇总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开展“新生儿复苏项目”列入妇幼健康工作重点内容,要建立长效机制,保持培训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将新生儿复苏技术纳入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标准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助产技术)考核范畴。
(三)各地要逐级设立新生儿复苏项目管理办公室,依据项目方案要求继续做好项目管理工作,每年11月10日前各地以市州为单位,以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统一上报附件2-附件6,并提交年度《登记表4:新生儿窒息病例汇总表》和项目工作总结至甘肃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服务中心项目管理办公室,总结内容应包括项目投入与管理情况、培训与复训情况、各级师资队伍建立情况、督导与技术指导情况、临床效果评估等信息。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服务中心于每年11月25日前完成报表汇总及全省项目总结,分别上报至国家项目办和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
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联系人:颉 玲
电话:(0931)4818199
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服务中心联系人:周 妍
电话:(0931)8726419
邮箱:sjskjzx@163.com
附件:1.新生儿复苏工作制度.docx
2.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复苏工作表.docx
3.年度新增新生儿复苏师资名单.xlsx
4.新生儿复苏培训登记表.xlsx
5.新生儿复苏在线考试持证人员登记表-带公式.xlsx
6.新生儿复苏项目重点支持地区名单.docx
7.省市级师资名单.xlsx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0月2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天水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麦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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