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征收范围
在我县行政县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包括下列人员:
1.农村居民;
2.城镇非从业居民;
3. 各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
4.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征收标准
2019年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个人缴费标准在2018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每人每年220元。
(三)报销待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以来,通过优化调整补偿方案、扩大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等措施的实施,有效减轻了病人家庭的经济负担,缓解了“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参保人员受益度稳步提升。具体如下:
1、起付线降低。县级由原来500元降低到400元,乡级由200元降低到150元。
2、扩大门诊重大疾病病种范围。由原来的10种增加到27种。
3、最高支付限额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合计报销额度达到55万元。
4、扩大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新版目录较原来目录,增加药品664个增幅40%,增加诊疗项目254项增幅6%。
5、新生儿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得到提高。新生儿出生当年,只要父母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无论是职工医保还是城乡居民医保,新生儿均不用缴费,随父或母自动获得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资格。
6、继续实行门诊统筹制度。参保人员家庭帐户余额扣减为零后,门诊合规费用按照50%的比例进行报销,年度个人封顶线为200元,可在家庭成员内调剂使用。
二、征缴方式
(一)对我县常驻居民,由各乡镇政府牵头,卫生院主办,以行政村(居委会)等为单位集中组织征缴。各乡镇在规定征缴时间内,统筹安排本辖区内征缴工作。
(二)落实好困难群众100%参保,是医疗扶贫工作一项硬性指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县财政代缴,五保户由民政部门代缴,低保、困境儿童由各乡镇政府负责征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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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缴时间
集中征缴期自2018年10月30日至12月10日。11月30日前完成征缴进度90%,12月10日完成全部征缴目标任务。税务部门要及时统计征收入库情况,县政府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工作进度。
四、征缴流程
征缴人员收款时,在原始参底册上进行重新认定,尤其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与户主的关系等信息;参照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对错误的信息进行纠正;对新参保人员(在参保信息前用“Δ”标识)在该村组参保底册后面的续页中进行详细登记(村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与户主的关系等信息);对断保、退保的人员,在参保人员信息后面用“Χ”标识;最后在花名册中请户主确认其家庭参保信息及及缴费情况并签字;最终形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花名册》、《新增人员缴费登记花名册》纸质材料。
注意事项:
1、要认真落实新生儿参保工作。2019年1月1日后出生的小孩,父亲或母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随父或母享受待遇,出生在2018年11月、12月的小孩,2019年筹资必须缴费才能享受待遇。
2、避免重复参保。贫困户、五保户、已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不能重复缴费参保。避免浪费财政配套资金。
3、严禁从家庭中挑选人员参保。我县包括中小学生和幼儿在内的所有城乡居民,均应以家庭、以户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避免出现选择性参保。
4、落实好困难群众100%参保这一项硬性指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县财政代缴,五保户由民政部门代缴,低保、困境儿童由各乡镇政府负责征缴到位。
5、核对身份信息。缴费时,参保人员应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等身份证件,便于登记、核对、修改参保信息。
五、监督考核要求
各乡镇要加强对征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日常工作监督考核。严禁从家庭中挑选人员参保,确保困难群众全面参保,对贯彻执行不力、敷衍塞责、工作不负责任的,或在工作中出现乱收费、滞留挪用医保费款等,一律严肃问责,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依纪给予严厉惩处,确保征缴程序规范、监督到位、费款安全、保障有力,切实维护参保群众合法利益,切实提升社会保障水平。
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征缴目标
单位:万人
灌涨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