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批村卫生室被罚,村医到底能不能输液?附核准流程

来源: 诚信医药圈/cxyyq88

大家都知道,村卫生室要想开展静脉输注抗菌药物行为,需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才可以。那么有人要问了,如果不输抗菌药物,开展其他输液行为呢?


答案是不可以随便开展,无论是否输注抗菌药物,只要是静脉输液行为,如果不符合规定,最高罚3万!


重庆开展基层静脉输注督查行动,罚款112.445万


近日,据华龙网报道,自2月起,重庆市开展了为期8个月的全市基层医疗机构静脉输注专项监督检查行动。截至目前,此次专项监督检查重庆全市基层医疗机构16959家,其中村卫生室10247家、诊所6193家、社区卫生服务站519家,对基层医疗机构实行了全覆盖检查。


查处案件649件,警告288件,罚款112.44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9.29万元,暂停执业2人,吊销许可证1家;



发现违法行为712起,其中擅自开展静脉输液129起、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276起。


这是一张基层医疗机构静脉输注专项检查量化评分表:



从重庆的这次静脉输液大督查可以发现,即使没使用抗菌药物,但擅自开展静脉输液的行为,比如输VC、盐水、葡萄糖等这种,照样会被罚。


村卫生室未经核准擅自开展静脉输液行为的处理(不含输注抗菌药物)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规定了村卫生室未经核准不能静脉输注抗菌药物,而且也明确规定了不能给予静脉输液。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依据: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有的朋友可能会有疑问:很多村卫生室都不符合上述规定,不是照样开展静脉输液行为吗?也都相安无事啊。


对此小编要提醒各位,之所以平静无事是因为以前对在限制输液方面的执法力度没有现在那么大,之前这些行为没有被罚不代表以后就是安全的,在如今限输令席卷全国的形势下,如果继续无视这些规定,犹如行走在暗礁险滩,稍不注意就后悔莫及。


最稳妥的方式: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抗菌药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核准方式:


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条件的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三类医疗机构在岗在册人员经组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其开展静脉输注抗菌药物的方式有两种(核准工作属医政工作范畴):


一是到行政审批窗口备案,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备注盖章;


二是以行政机关文件方式同意。


综上,村卫生室开展静脉输注行为,需要做好上述准备工作,才能更放心地开展诊疗工作,如果无法达到上述要求,那么最好是不要擅自给患者输液,对人对己都更加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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