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计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通知》

来源: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SCWSJSJD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卫计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内容。



一.充分认识放射防护工作的重要性

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直接关系到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医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特别是要加强重点医疗机构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



二.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监管

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放射防护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完善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要科学制定诊疗计划,保证受检者照射定位和剂量的准确性,做好受检者和陪检者放射防护。


要建立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工作实际实时调整,为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要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和业务培训,按照规定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健康体检,配备个人剂量计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对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提示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三.严格监督执法,加强行业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培训,执法和普法相结合,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


要加强对放射诊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结合双随机监督抽检,对放射诊疗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落实情况,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及时公告行政处罚结果,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省卫计委将在10月至11月,组织开展核医学放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要参照省上方案,对辖区内开展核医学的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来源: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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