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距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仅仅过了6天,辽宁大连710公交上就发生了一起类似的事件。
一女子因多刷1块钱,想自行向其他乘客收费,把多划的钱“补”回来。遭到司机拒绝后,女子堵在驾驶位旁,不停地数落正在驾车的公交司机。眼见司机受到干扰,一名女孩挺身而出拍了拍女乘客的肩膀,并把她拽到一旁提醒到:
“你好好的,重庆公交车怎么掉下去的你不知道吗?”
仅仅因为1块钱,就置整车人(包括自己)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而且是在还是轰动全国的重庆公交车事故发生几天之后,在任何人看来都是有点匪夷所思的。但当事人似乎完全意识不到自己的问题,面对女孩的质问,该女子辩解称,“我也没说什么啊?”
据劝解女孩称,直到自己下车那名女子还一直站在驾驶室旁边。所幸的是,司机平稳地把车开到了终点,未发生意外。
01
不管是这次的大连公交车事件,还是前几天的重庆公交车事件,都有一个共性:
因为一件很小的事,然后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不停地纠缠。
一个是因为1块钱,一个是因为坐过站。
在重庆公交车事件中,有这样一个细节:乘客刘某发现坐过站之后,并没有选择在下一站下车,减少自己时间上的损失,相反,她一直纠缠司机,骂了6站地,最终引发了惨剧。
绝大多数的人可能都会很不理解:
不就是1块钱吗?现在的1块钱还叫钱吗?走在路上看到地上有1块钱的硬币可能很多人都不愿费力弯腰去捡。
不就是坐过站吗?下一站再坐回去也费不了几分钟的时间,完全没有吵的必要。
其实这才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问题:
为什么有的人,明明有更好的选择,可以将事情及时地化解,但是他们偏偏不这么做,反而把事情弄到无法收拾的境地,损人不利己?
原因只有一个,在他们的意识中,这根本不是1块钱的事,也不是坐过站的事,而是“我被伤害了”这件事。1块钱是小事,坐过站也是小事,但是“我被伤害”这件事是大事。
也就是说,她们之所以和司机不停地纠缠,看似是在争事情,其实是在争自尊。
是自尊感,让事情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改变。
03
自尊感不同,人们做事的方式就会有很大的不同。
高自尊的人,对自我有一个更高的评价,自我价值感高。他们在面对一些损失,甚至是伤害时更淡定一些。他们不会轻易地拿不好的事情来评价自我,因而可以做到平常心应对。
而低自尊的人,对自我的评价很低,内心比较脆弱。这就导致他们在面对一些损失的时候,承受力比较弱,因而更敏感。
一旦认为自己遭受了不公正的对待,他们立刻会觉得“我又被伤害了”,将问题严重化。
正是基于这样的心态,他们才会做出很多在外人看来小题大做,甚至是极端的行为来。
当然,这个代价是惨重的,就是付出生命。
抢夺方向盘行为构成 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要件
律师表示,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危害着车上及车外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健康,抢夺者主观心态是故意,故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要件。
律师称,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沈阳市皇姑区汲传明案中,因其实施了拉拽司机的行为,造成车辆在公共道路上失控,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事件起因是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所致,法院考虑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刑罚。
律师称,抢夺方向盘行为属于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将此种违法行为和个人信用关联,通过逐步推广文明交通信用记录与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评优评先等挂钩的做法,对实施此种行为的人出行进行一定限制,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律师表示,应该鼓励乘客协助司机控制抢夺方向盘的人,这关系到全车人的生命安全,呼吁相关部门可以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钱列阳律师则表示,应该提倡社会的见义勇为,对于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大胆地出来制止,向公交车司机发起攻击,这就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任何乘客都有义务保护全车人的生命安全而制止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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