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本书稽查篇——
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开展输液或者输注抗菌药物未经核准,
卫生监督怎么办?
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开展输液或者输注抗菌药物未经核准,卫生监督怎么办?
答
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因为到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就诊死亡的患者,大部份都是以输液或输注抗菌药物等原因为导火索。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未依法核准开展输液或输注抗菌药物的情形大致有两种:
医疗机构开展输液或输注抗菌药物未依法申请核准;
医疗机构递交了核准申请,但卫生行政部门未依法开展核准工作。
如果是第二种情形,卫生监督首先是要书面报告卫生局隐患之严重性,提出要及时依法开展核准工作的建议,二是向医疗机构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明确要求:“末经核准,禁止开展输液和输注抗菌药物”)从而达到卫生监督认真履职的目的。
法律依据
《抗菌药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村卫生室未经核准不能输液;诊所等可输液,但不能输注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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