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基本医保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是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任务和民生承诺。
截至2017年12月31日
全国所有省级平台、所有统筹地区均已实现与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对接
全国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已有8499家
90%以上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已联接入网
超过80%的区县至少有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提供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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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具体程序有这些
为什么要进行备案,
而不是直接持卡就医?
之所以把备案作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前置条件,主要是为了提高群众跨省就医的可靠性和成功率。
群众到省外医院就医,涉及到联网结算的主要有两个时间点:
办理入院登记时
这是入门,此时患者的信息需要通过国家结算系统传回参保地进行确认。
参保地确认以后再传回医院,医院得到参保地确认的信息以后,完成直接结算病人的入院登记。
办理出院结算时
患者的信息和相关费用信息需要传回参保地来计算待遇,再传回医院,医院完成与病人直接结算。
建立事先的备案制度,可以精准锁定跨省异地就医人员,极大提升系统响应速度。
同时可以将参保人员身份认定、待遇类型确认等提前完成,将基金支付历史记录、个人账户金额,以及最新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事先采集起来,将影响直接结算的隐患在备案的过程中尽量消除,这样可以更好地保证持卡入院登记和出院结算一次成功,有利于老人安心在外居住、患者放心就医。
备案手续更简化
备案流程更优化
近日,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加快扩大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覆盖范围,2018年2月底前,确保每个县区至少有1家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各地要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管理等有关工作,切实精简备案手续,优化备案流程,扩充备案渠道,积极创造条件,为参保人提供窗口、网站、电话传真、手机APP等多种服务渠道,方便群众备案。
修订《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附件1“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新备案表取消定点医疗机构栏,增加“温馨提示”内容。
规范备案有效期限。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无论本次出院日期是否超出备案有效期,均属于有效备案。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针对不同人群制定不同的备案有效期。
参保地需在2018年2月底前落实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的要求,可参考《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就医地行政区划代码关联对照表》(从部级协同管理平台下载),做好就医地行政区划代码的关联工作。备案时选择的就医地,其所有辖区均为有效备案地区。原则上,备案到省本级或省会城市的,省本级和省会城市的所有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都可以支持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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